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 仪府复终〔2025〕118号
申请人:茅XX,男,汉族,19XX年XX月XX日出生
住址:XXXX
被申请人:仪陇县应急管理局
地址:仪陇县新政镇人民北路156号
法定代表人:安然,局长
申请人茅XX对被申请人仪陇县应急管理局作出的关于其举报“仪陇县二道加油站”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奖励决定不服,于2025年12月16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并责令重新作出。本机关已依法受理。
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茅XX申请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准予撤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行政复议终止。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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