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印发《小散乱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YLZZJ—2023—002
仪综执发〔2023〕46号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印发《小散乱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机关各股室、局属各单位:
《小散乱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经局党组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3年5月29日
小散乱排水户管理办法(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城区小散乱排水户管理,保障城市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城镇水污染,根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城镇污水排入排水管网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散乱排水户是指农贸市场、小餐饮、夜排档、理发店、洗浴、洗车场、停车场、洗衣店、小诊所等经营户。
第三条排水设施是指输送雨污水的管道、明沟、暗渠、检查井(含井盖)、雨水斗(雨水篦子)等设施的总称。
二、排水规范
第四条新建排水户需到县行政审批局申请排水许可,取得排水许可证后,方能施工,并按照“许可内容”(包括排水口数量和位置、排水量、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和浓度等)排放污水。
第五条餐饮、洗车和理发店等场所应按规定设置隔油、沉淀和毛发收集等预处理设施,并强化日常维护管理,确保设施通畅和运行有效。
第六条小餐饮和夜排档集中区域,可因地制宜设置餐饮污水倾倒排放口,同步做好隔油预处理和餐厨废弃物收运处理工作。
第七条 建筑工地应按要求设置沉淀池,施工降水或基坑排水应避免排入城市污水收集处理系统,生活污水严禁排入雨水管道。
第八条排水户不得有下列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倾倒剧毒、易燃易爆、腐蚀性废液和废渣;
(二)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有害气体和烹饪油烟;
(三)堵塞城镇排水设施或者向城镇排水设施内排放、倾倒垃圾、渣土、施工泥浆、油脂、污泥等易堵塞物;
(四)擅自拆卸、移动、穿凿和接入城镇排水设施;
(五)擅自向城镇排水设施加压排放污水;
(六)其他危及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安全的活动。
三、日常管理
第九条各排水户负责自建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若出现堵塞、渗水时,要立即安排疏通,确保排水设施的正常运行。
第十条 各排水户对雨水井、污水井、预处理设施等做好保护措施,检查井盖、雨水篦子上不得堆放杂物。
第十一条检查井、井盖、雨水篦子丢失、缺损时,各排水户应立即做好警示防护标志,并进行安装修复。
第十二条市政排水设施的日常管理维护由市政主管部门负责。
四、监督管理
第十三条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定期对小散乱排水户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排水户应立即整改,拒绝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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