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首页>新闻动态>专题专栏>双公示专栏>行政处罚公示

仪陇县交通运输局关于杨*清违法超限运输案执法信息公示

发布时间:2024-01-08 11:10:00
来源:仪陇县交通运输局


仪陇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

公示日期:202418

案由

*违法超限运输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293019******8374

处罚决定书文号

13110302交罚决〔20230224

违法行为类型

超限运输

违法事实

202312281128分,本机构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检查时发现*清驾驶川R75867货车省道油二路先锋镇公路上违法超限运输。经执法人员将该车辆引导至治超检测点进行过磅检测,该车为4轴,车货总重42.6吨,限重31吨,超限11.60吨,超限率37.4%,当事人杨*清在场。经调查,当事人驾驶的货运车辆属于南充市吉通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所有,该车运载石子从阆中市出发,运至阆中市金子乡,运输货物属于可解体货物,且无法提供《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当事人驾驶车辆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行为构成车辆违法超限运输。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参照:《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路路政)》(川交规〔20238号)相关规定


处罚内容

1.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2.罚款伍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罚款金额

人民币5500.00(大写:伍仟伍佰元整

没收金额

处罚决定日期

202418

处罚机关及代码

仪陇县交通运输局115111245676322790

备注

/




扫一扫用手机打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