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义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土门镇东仪街48号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 | |
公示日期2024年07月16日 | |
案由 | 邓*义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土门镇东仪街48号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
行政相对人名称 | 邓*义 |
证件类型 | 居民身份证 |
证件号码 | 51292719******0013 |
处罚决定书文号 | 南仪综执罚决字〔2024〕第0412000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
违法事实 | 邓*义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
处罚依据 |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
处罚类别 | 罚款 |
处罚内容 |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
罚款金额 | 3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
没收金额 | 0.0元(大写:零元整)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4年07月08日 |
处罚机关及代码 |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124MB1544456E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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