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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义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土门镇东仪街48号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发布时间:2024-07-16 12:10:23
来源: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信息公示表
公示日期2024年07月16日
案由 邓*义在四川省南充市仪陇县土门镇东仪街48号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邓*义
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证件号码 51292719******0013
处罚决定书文号 南仪综执罚决字〔2024〕第04120001号
违法行为类型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违法事实 邓*义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第五项的规定。
处罚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罚款人民币叁佰元整(¥300.00)
罚款金额 300.0元(大写:叁佰元整)
没收金额 0.0元(大写:零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4年07月08日
处罚机关及代码 仪陇县综合行政执法局11511124MB1544456E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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