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县十一届政协二次会议148号提案的答复函
陈奎委员、王宏委员、黄超群委员:
你们提出的“关于整治校外食品小摊贩,加强食品监督管理的建议”已收悉,现将有关情况答复如下:
一、关于校外食品小摊贩监管的现状及难题
近年来,市场监管部门一直将食品安全监管作为要务和重点,以日常监管及专项整治相结合的方式,加大了对食品安全监管的力度,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通过县市场监管局、乡镇、县级相关部门的联合治理,校外食品小摊贩的现状近年来持续好转,但确实还存在一定的漏洞和隐患,个别问题依然存在,但不普遍存在。目前,校外食品小摊贩存在三方面的治理难点:一是按照《四川省中小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校门外50米范围内不得确定为食品摊贩经营活动区域”,但很多乡镇受条件限制,很难统筹规划确定校外食品小摊贩经营区域,造成食品小摊贩乱摆乱放,经营区域不固定等现象;二是食品小摊贩经营具有临时性,在现实中存在数量多、种类杂、分布散、卫生条件差,占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摊的特点且涉及的监管部门多,难以形成统一规范的监管模式,造成执法单位在开展执法时,食品小摊贩业主意见大,无视执法者劝解的情况时有发生;三是食品小摊贩具有流动性、规模小的特点,难以规范其配备应当具备的相应制售食品的设施设备以及防尘、防蝇等卫生防护设施。
二、关于食品摊贩监管的法律规定
按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等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摊贩主动进行登记,登记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向食品摊贩发放登记卡,并将登记信息告知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设立食品安全协管员或者信息员,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监管网络,加强日常巡查,指导摊贩履行食品安全责任,及时制止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报告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并协助处理;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及时报告食品安全违法情况;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应当在发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备案证或者收到食品摊贩登记信息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对本行政区域内摊贩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按照法律规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食品摊贩负有属地管理责任,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负有监管责任。
三、对校外食品小摊贩监管采取的举措
近年来,县食安办统筹协调,按照乡镇属地责任、市监部门监管责任、相关部门主管责任的原则,采取部门与乡镇、部门与部门联合监管的方式,对乡镇食品摊贩持续治理,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实施证照办理规范行动。县食安办督促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辖区内食品摊贩办理《食品摊贩登记卡》,截至2023年3月,全县共办理发放摊贩登记卡1037家,并联合乡镇、综合执法、环保、卫健等部门把好经营主体准入关,开展专项检查行动,严格按照规定开展食品经营资格核查审批,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坚决不予办理证照,并劝退。
二是实施法律宣传“七进”行动。积极开展食品安全知识进学校、进社区等“七进”宣传活动,在开学季,落实“一校一员一课”活动,向在校师生宣讲食品安全知识,现场讲解如何辨别假冒伪劣食品、什么是三无产品、如何辨认“五毛”食品、如何识别食品标签及营养成分表、杜绝“垃圾”食品等食品安全知识,并以学生们日常生活中喜欢购买的“五毛食品”、膨化食品为例,向学生阐述了长期食用不健康食品的危害,引导他们健康饮食、珍惜粮食。
三是实施专项联合整治行动。联合相关部门开展食品摊贩规范经营专项整治行动,开学前,对校园周边食品经营单位进行全覆盖检查;深入开展食品安全“守底线、查隐患、保安全”专项行动,市场监管局定期对食品摊贩的食品安全开展日常检查和监督抽检,乡镇定期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工作;乡镇、综合执法局对流动摊贩不按规定区域经营和无证经营开展巡查整治,特别是大力整顿摊贩在城区学校门口经营行为,在上下学时段安排专人守点,规范处置各类食品摊贩60余户。
四、下一步工作安排
下一步,针对校外食品小摊贩存在的问题,我局将充分发挥县食安办的统筹协调作用,联合乡镇、综合执法、教育、卫健等部门,坚持疏堵结合,综合施策,从严格证照、规范设施、强化检查、风险监测、逗硬处罚、信息公开等方面入手,全面清理全县校外食品小摊贩办证情况,定期开展流通摊贩食品快检工作,加大日常监督检查力度,并对有风险食品适时开展抽检,持续开展食品摊贩专项整治,净化学校周边食品消费环境。
最后,再次感谢你们对市监工作的关心、理解和支持!
此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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