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公布《仪陇县2023年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调整清单》的通知
仪府办发〔2023〕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根据《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仪陇县2023年行政权力事项调整目录〉的通知》,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对《仪陇县县级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2年本)》《仪陇县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行政权力责任清单(2022年本)》部分权力责任事项进行了动态调整。现将调整的行政权力责任事项印发你们,请及时更新公布本单位行政权力责任清单,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仪陇县2023年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调整清单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3年11月29日
附件
仪陇县2023年行政权力责任事项调整清单
表1
序号 |
1 |
单位 |
仪陇县公安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因证件遗失、损毁、被盗抢等原因未持有效护照或者国际旅行证件,无法在本国驻中国有关机构补办的,可以向停留居留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办理出境手续。 |
责任主体 |
仪陇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外国人护照报失证明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书面材料进行审查,会同财政等部门开展实地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审查合格的,作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下达正式批复文书。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7110 |
表2
序号 |
2 |
单位 |
仪陇县公安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其他行政权力事项“计算机信息网络联网备案”变更为行政确认“国际联网备案” |
实施依据 |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法》第十一条用户在接入单位办理入网手续时,应当填写用户备案表。备案表由公安部监制。 |
责任主体 |
仪陇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受理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备案材料。 2.审查责任: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备案责任:对符合要求的进行及时备案。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7110 |
表3
序号 |
3 |
单位 |
仪陇县公安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给予表彰、奖励”变更为“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七条对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保安从业单位和保安员,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仪陇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按照奖励要求,科学制定奖励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奖励方案受理奖励申请和初审,认为符合奖励条件的,负责组织推荐。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表彰奖励方案和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7110 |
表4
序号 |
4 |
单位 |
仪陇县公安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 |
实施依据 |
《信息安全等级保护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已运营(试行)或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3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隶属于中央在京的单位,其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并由主管部门统一定级的信息系统,由主管部门向公安部办理备案手续,跨省或者全国统一联网运行的信息系统在各地运行、应用的分支系统,应当向当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备案。 |
责任主体 |
仪陇县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备案备案应当提交的材料,填写申请表,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7110 |
表5
序号 |
5 |
单位 |
仪陇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5.《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竣工备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和民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同意备案的,依法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认可文件;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作出同意备案的防空地下室项目进行监督,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6
序号 |
6 |
单位 |
仪陇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禁止、限制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商务领域经营者未遵守国家禁限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内贸流通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商务领域违反《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力,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1167 |
表7
序号 |
7 |
单位 |
仪陇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商务领域有关经营者未按照有关要求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零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遵守国家有关禁止、限制使用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规定,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的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邮政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含外卖平台)企业、外卖企业未按照本办法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限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内贸流通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违反商务领域违反《商务领域经营者使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其享有的听证权力,要求听证的按规定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具体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及处罚决定,告知其享有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权利。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1167 |
序号 |
8 |
单位 |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条、《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第七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执法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当事人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将未利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自然资源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审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国土资源部门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监督当事人履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或向本级政府、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或向当事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或向社会通报,或停办相关审批手续等。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2270 |
表8
表9
序号 |
9 |
单位 |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及土地复垦方案审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股 |
责任事项 |
1.管理责任:对采矿申请人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审查申请,予以审查,决定是否同意启动审查程序。 2.审定责任:对需要审查的方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审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审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且应具备相关资格条件。对符合审查条件的,予以通过;不符合审查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不予受理其采矿权申请。 3.告知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就当载明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4.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理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将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移送。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2270 |
表10
序号 |
10 |
单位 |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土地复垦验收确认 |
实施依据 |
《土地复垦条例》 |
责任主体 |
矿产资源股 |
责任事项 |
1.管理责任:对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任务后提出的验收申请,予以验收,决定是否同意启动验收程序。 2.验收责任: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应当邀请有关专家进行现场踏勘,查验复垦后的土地是否符合土地复垦标准以及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核实复垦后的土地类型、面积和质量等情况,并将初步验收结果公告,听取相关权利人的意见。相关权利人对土地复垦完成情况提出异议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向相关权利人反馈;情况属实的,应当向土地复垦义务人提出整改意见。 3.告知责任:作出处理意见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理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书就当载明拟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等内容。 4.决定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制作《行政处理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理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5.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6.执行责任:督促被处理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理决定执行,将相关责任人依法予以移送。 7.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加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2270 |
表11
序号 |
11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通过网络销售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2
序号 |
12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3
序号 |
13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4
序号 |
14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5
序号 |
15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药品网络销售企业未遵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药品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6
序号 |
16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公示终止歇业市场主体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四十二条、第七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7
序号 |
17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发现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有违反《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行为的,未依法采取必要处置措施,未保存有关信息记录,未依法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8
序号 |
18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不尊重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的经营自主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场所内(平台内)经营者参与价格促销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四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19
序号 |
19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交易场所提供者提供的标价模板不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二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0
序号 |
20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未按要求进行自查自纠,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1
序号 |
21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被检查的特种设备单位在检查中隐匿证据、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未在通知的期限内提供有关材料的,逾期未改正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2
序号 |
22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未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消除事故隐患,并提交整改报告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检查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3
序号 |
23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要求应当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单位未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购买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等情况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4
序号 |
24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笫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笫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生产超出生产范围或者与医疗器械生产产品登记表载明生产产品不一致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委托生产终止后,受托方继续生产受托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生产、经营未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活动的;未经许可从事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超出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生产范围生产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在未经许可的生产场地生产笫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笫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生产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增加生产产品品种,应当依法办理许可变更而未办理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5
序号 |
25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第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生产、经营未经备案的第一类医疗器械的;未经备案从事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的;经营笫二类医疗器械,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已经备案的资料不符合要求的;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笫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变更的;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6
序号 |
26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生产、经营、使用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符合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的医疗器械的;未按照经注册或者备案的产品技术要求组织生产,或者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或医疗器械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保持有效运行,影响产品安全、有效的;经营、使用无合格证明文件、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或者使用未依法注册的医疗器械的;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召回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进口、经营后,仍拒不停止生产、进口、经营医疗器械的;委托不具备《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企业生产医疗器械,或者未对受托生产企业的生产行为进行管理的;进口过期、失效、淘汰等已使用过的医疗器械的;违反医疗器械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要求,影响医疗器械产品安全、有效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六条、《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7
序号 |
27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 名称 |
将“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生产、经营说明书、标签不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生产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要求,未依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规定整改、停止生产、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标示要求运输、贮存医疗器械;转让过期、失效、淘汰或者检验不合格的在用医疗器械的;违反《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生产条件发生变化,可能影响产品安全、有效,未按照规定报告即生产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8
序号 |
28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进行检验;出厂医疗器械未按照规定附有合格证明文件;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变更登记;未按照规定办理委托生产备案手续;医疗器械产品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未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查符合要求即恢复生产;向监督检查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的真实资料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所生产的产品品种情况及相关信息的;连续停产一年以上且无同类产品在产,重新生产时未进行必要的验证和确认并向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未按照《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登记事项变更的;未按照国家实施医疗器械唯一标识的有关要求,组织开展赋码、数据上传和维护更新等工作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29
序号 |
29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依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登记事项变更;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派出销售人员销售医疗器械,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要求提供授权书;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在每年年底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年度自查报告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要求提交质量管理体系年度自查报告,或者违反《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为其他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专门提供贮存、运输服务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按照《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办理企业名称、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变更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笫六十八条、第六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30
序号 |
30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不配合接受监督检查医疗器械,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医疗器械使用单位、生产经营企业和维修服务机构等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者拒绝、隐瞒、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31
序号 |
31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的行政处罚”变更为“对第三类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擅自变更经营场所、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库房地址;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未依法办理延续手续仍继续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依据《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第六十六条 |
责任主体 |
经济检查大队、食品药品稽查大队、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收集的证据、办案的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理由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退回案件承办机构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32
序号 |
32 |
单位 |
仪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力项目名称 |
股权出质的设立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第一款、《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
责任主体 |
民营经济发展与信用监督股(审批股)、市场监督管理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审查登记条件,不符合登记的,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审查登记内容,资料符合要求准予登记,不符合要求的,要求修改或补充。 3.决定责任:准予登记。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以及实施依据中的法律法规规章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 7216653 |
表33
序号 |
33 |
单位 |
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无违法所得的,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仪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用人单位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网络招聘信息违法设置限制人力资源流动的条件,开展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依法履行信息审查义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16068 |
表34
序号 |
34 |
单位 |
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调整方式 |
新增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网络招聘服务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违反本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八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
责任主体 |
仪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以网络招聘服务平台方式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不履行核验、登记义务,不履行招聘信息、服务信息保存义务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16068 |
表35
序号 |
35 |
单位 |
仪陇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调整方式 |
变更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将“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整合为“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组织未成年人进行危害其身心健康的表演等活动。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未成年人参与演出、节目制作等活动,活动组织方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给予未成年人免费或者优惠待遇的,由市场监督管理、文化和旅游、交通运输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仪陇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组织或个人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16068 |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