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仪陇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权利责任清单
2024年仪陇县国动办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表1
主体责任 |
第一条根据《中共仪陇县委、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仪委发〔2019〕11号)和《仪陇县深化机构改革工作领导小组、中共仪陇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仪陇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仪机改〔2019〕2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仪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简称县人防办)是仪陇县人民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行政机构。 第三条 县人防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方针政策和省委、市委及县委的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人民防空、民防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起草地方人民防空、民防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二)拟订全县人民防空、民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拟定全县人民防空、民防重点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参与审核人民防空、民防建设与城市重点建设相结合的规划,审核城市总体规划中贯彻落实人民防空、民防要求及建设规划情况,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民防建设。 (四)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民防组织指挥工作,组织制定、落实城市防空袭方案,监督检查城市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方案的落实,指导群众防空组织建设和训练工作。 (五)拟订全县人民防空、民防建设总体规划,负责人民防空、民防工程建设、维护的监督管理及其开发利用,承担监督检查和指导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开发利用地下空间贯彻人民防空、民防建设要求的执行情况,组织修建人民防空、民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 (六)负责人民防空、民防信息化建设,拟定人民防空、民防通信、警报网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七)负责人民防空工作中涉及的防空防灾一体化建设,承担县政府赋予的应急救援任务,参与制定应急救援工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订并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应急救援方案;参与拟订并监督实施人民防空、民防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负责人防工程避难场所的规划、建设与管理;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志愿者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动员人员应急疏散。 (八)组织开展人民防空、民防宣传教育,制定全县人民防空、民防教育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普及人民防空、民防基本知识和技能。 (九)组织人民防空、民防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科研成果。 (十)负责全县人民防空、民防经费、物资和资产的管理;拟订人民防空、民防经费预决算并监督检查其使用情况。 (十一)战时负责接收、发放空袭警报和组织实施灯火管制,组织指挥全县人民防空、民防疏散和掩蔽,配合要地防空和城市防卫作战,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生活物资供应和其他保障工作,组织消除空袭后果,协助有关部门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秩序。 (十二)指导乡(镇)、街道办事处及村、社区的人民防空、民防工作。 (十三)负责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应急管理、生态环境保护和审批服务便民化工作。 (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
职责边界 |
无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行政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和民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侵占、不按国家规定修建人防工程、擅自拆除设备设施、占用人防通信专用频率等行为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四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和民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有城市新建民用建筑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应予以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经审查应予处罚的,应制作人防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30天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至多可以延长至6个月。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执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对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和民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城市和重要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移送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民防空工程的质量和维护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条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和民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人防工程维护管理开展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结果,依法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移送责任: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办理移送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先进单位或个人的表彰奖励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 |
责任主体 |
综合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对人民防空工作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的条件及申报奖励事项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初审经办人员、授权负责人按照人民防空法律法规和规章文件规定,逐级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核意见,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听证权力;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3.决定责任:对于符合奖励申报条件的,依法定程序报请县人民政府和人民武装部批准奖励。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核实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和民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对建设项目落实人民防空要求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项目情况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依法同意其开展建设;不予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提出整改措施;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城镇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第十四条;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 |
责任主体 |
工程建设和民防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城镇地下空间规划和开发利用审批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其申请,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审批申请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责任:同意申请的,依法批准;不予同意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二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第十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九: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4.《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五十七条: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5.《四川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五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将竣工备案资料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国防动员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受理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备案,对其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查验。符合要求的,直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之原因及所补材料; 2.审查责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备案资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公布责任:同意备案的,依法予以备案,出具备案认可文件;不予备案的,应当及时、书面明确告知理由; 4.解释备案责任:对作出同意备案的防空地下室项目进行监督,对材料进行归档和信息公开;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17-7228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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