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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成文日期
2024-05-24

关于印发《仪陇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4-05-28 | 来源: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仪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充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南府发〔2019〕11号)关于“多测合一”工作要求,特制定《仪陇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仪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仪陇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仪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

2024年5月24日

仪陇县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放管服”改革以及优化营商环境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9〕31号)关于“多测合一”工作要求,根据《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通知》(仪府办发〔2020〕3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涉及的测绘任务施行“多测合一”工作机制。

工程建设项目是指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不包括市政工程、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起至完成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的建设工程规划竣工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设计、竣工)、地籍测绘、房产测绘(预测、实测)、人防地下室建筑面积测绘等多项测绘业务合并为一个综合性测绘项目,由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自主选择“多测合一”中介机构承担测绘任务。

“多测合一”中介机构是指已经取得相应测绘资质,符合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驻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多测合一”中介超市,且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的服务中介机构。

第三条 在本县从事“多测合一”测绘活动应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测绘技术标准、规范。“多测合一”测绘基准应采用2000国家坐标系,高程采用1985国家高程基准。其中,地籍测绘标准采用《地籍调查规程(TD/T1001-2012)、《地籍图图式》(CH5002—1994);规划测绘、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标准采用《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绘和人防地下室建筑采用《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四川省房产测绘实施细则》等。

国家、省、市出台新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后,按照新规范执行。

第四条 “多测合一”项目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协商确定,避免因恶意竞争造成测绘成果质量差。县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明显低于或高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五条 “多测合一”工作,实行“一次委托、联合测绘、成果共享”的原则,实现测绘“行业管理统一、技术要求统一、成果数据统一、结果应用统一”。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全县测绘行业管理。负责“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资质及信用监管、质量监督检查、地理信息成果安全等事中事后监管等工作。

第七条 项目业主应当对其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因项目业主提供的基础资料不实,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业主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第八条 测绘中介机构承担“多测合一”项目所采用的基础数据应取得合法来源手续,并保证测绘成果报告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测绘公司、项目负责人和经办人应承担测绘成果错误导致的业主财产损失、失密泄密等违法责任。禁止测绘中介机构采取不正当的手段进行恶性竞争。

第二章  “多测合一”中介行业及服务管理

第九条 “多测合一”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细则,按照“客观、公正、诚信”原则,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从业规则。

第十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机构须取得相应的测绘资质证书,包括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和界线与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专业子项,并在测绘资质证书相应等级的业务范围和作业限额内从事“多测合一”业务。

第十一条 凡在我县从事“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入驻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多测合一”中介超市,并在规定时间内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以下文件资料进行备案,未入驻中介超市或未备案的中介机构及人员不得承接“多测合一”测绘业务。

(一)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身份证明材料;

(二)测绘资质证书;

(三)测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名册(测绘中介机构鉴章),并附社保证明材料;

(四)从业人员测绘类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或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五)从业人员测绘作业证;

(六)从业人员身份证;

(七)诚信承诺书;

(八)保密协议书;

(九)备案申请表。

从事“多测合一”的中介机构,其营业执照、测绘资质证书、从业人员等信息发生变化的,需及时进入中介超市变更信息,并将相关资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备案。

第十二条 仪陇县“多测合一”中介服务机构名单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度更新一次,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实施一年之内不得在我县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一)经发现提供虚假注册信息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的;

(二)在省、市测绘资质巡查、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时出现违法违规,质量管理体系或成果质量不合格等行为,受到一次(含)以上的负面通报的;

(三)测绘中介机构的质量保证体系或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四)在开展测绘业务工作中挑肥拣瘦等受业主单位投诉,经主管部门查证属实并约谈后,拒不改正的;

(五)不配合自然资源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质量监督抽查、测绘资质巡查、成果保密检查的;

(六)从业人员不符合“多测合一”资格要求,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七)超越资质允许作业限额作业的;

(八)在信用惩戒期内有相关限制性规定的;

(九)在“多测合一”业务实施过程中,因质量成果等原因被项目业主年度内有责投诉两次(含)以上的;

(十)存在其他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不适合承揽“多测合一”业务的。

第十四条 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中介机构一经发现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除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处理外,实施三年之内不得在我县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失信惩戒措施: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被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情节严重且3个月内未完成整改的;

(二)伪造测绘成果、成果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群体性事件的。

第三章  “多测合一”实施流程

第十五条 测绘中介机构确定。业主单位根据项目需求,在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向社会公布的备案名单中选取测绘中介机构,委托其承担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签订测绘合同。原则上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委托给同一家测绘中介机构完成全部“多测合一”工作,条件不允许的情况下允许由一家中介机构牵头,多家中介机构组成联合体开展联合测绘,但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测绘技术标准和成果共享要求。

第十六条 合同上传及备案。业主单位与测绘中介机构应如实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应通过“多测合一”系统,录入合同相关信息,并上传合同进行项目备案,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审核确认。

第十七条 测绘作业。测绘中介机构应根据测绘合同的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专项测绘作业,在合同约定时限内完成测绘工作,并向业主单位提交“多测合一”成果。

第十八条 成果提交。建设工程建筑面积测绘成果(设计、竣工)、地籍测绘成果、房产(包括人防地下室)测绘成果(预测、实测)等,按照“多测合一”成果规范要求,经测绘中介机构自检,报业主单位验收合格后,测绘中介机构将验收合格的测绘成果资料报送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报送的测绘成果应包括以下资料:

(一)规划测绘

1.仪陇县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测量成果报告书(纸质、电子文档);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图或施工图复印件;

3.房屋建筑面积测绘现场草图复印件。

(二)不动产测绘(房产测绘部分)

1.仪陇县不动产测绘报告(纸质、电子文档);

2.出让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正、副本及补充协议),划拨土地提供《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复印件);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总平面布置图、建筑方案或施工图、地名办图纸(复印件);

4.人防工程批准文件及人防区域划分图(无人防工程则不提供)(复印件)。

(三)不动产测绘(地籍测绘部分)

1.仪陇县不动产测绘报告(纸质、电子文档);

2.用地红线图,《建设项目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复印件);

3.建设用地勘界报告(复印件);

4.权属证书(其他相关权属证明资料)或征收土地批准文件、征收土地勘测定界报告(复印件)。

第十九条 成果审核。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屋预售时的房屋预测绘审核,预售审核备案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备案成果推送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对建设工程“多测合一”成果资料的准确性、规范性审核。

相关测绘成果审核工作均须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成果审核结论分为通过和不通过,通过审核的测绘报告方可提交下一阶段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条 争议处理。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测绘成果有异议的,可采取单位复核、专家会论证或委托第三方质量检验机构检验等方式处理。测绘成果经第三方测绘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原则上任何单位不得进行更改。

第二十一条 成果管理。测绘中介机构应加强测绘成果质量管理,落实测绘成果质量检验、管理和责任制度,并对其完成的测绘成果质量终身负责。

因超建、少建、漏建、不按设计要求进行建设等原因,业主单位按并联验收整改意见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整改后,测绘中介机构应到实地对整改部位重新测绘、重新出具完整的成果资料后按第十八条规定重新提交,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不动产首次登记前,经确认通过的测绘成果若发现面积、用途依据等重要指标错误的情况,测绘中介机构应按要求重新提供变更后的测绘成果,按第十八条规定重新提交,相关成果审核工作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

中介机构应建立完备的“多测合一”项目档案,重视成果的使用和管理,对涉密成果按照相关法律实行严格的保密制度。

第二十二条 成果汇交。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中介机构,应当在每年12月31日前依法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交本年度“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电子文档。

第四章  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制度进行“多测合一”质量监督管理。

“双随机”一是指依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的三方测绘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多测合一”项目成果依法开展质量监督随机抽样检查;二是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每个多测合一成果资料的准确、规范性审核;对成果质量监督抽查不过关的,测绘中介机构应按第十八条规定重新提交整改后的测绘成果,对于再次抽查仍然不通过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三条对测绘中介机构进行处理,监督抽查结果抄报上级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

“一公开”指将“多测合一”质量监督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测绘中介机构从事“多测合一”工作的成果质量开展考评,并将结果应用于行业管理及中介服务信息管理。

第二十五条 测绘中介机构和相关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抽查应当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不得隐瞒、拒绝和阻碍。

第二十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定职责对“多测合一”测绘中介机构实行行业管理和信用管理,并按有关规定实现“多测合一”系统与测绘地理信息行业信用管理平台及相关部门的信息交换。

第二十七条 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多测合一”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后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在本细则施行之日前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建设项目,后续行政审批凡涉及“多测合一”成果的,可参照本细则实行“多测合一”。

第二十九条 县有关部门制定的文件与本细则规定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上级政策文件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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