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YL-2021-004
仪府办发〔2021〕20号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
(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7月28日
仪陇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我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长效机制,加强和规范农村公路管理与养护,努力实现建好、管好、护好、运营好的“四好”农村公路目标,充分发挥农村公路在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20〕7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县、乡、村公路的管理养护和考核。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是指按照国家公路工程技术标准和部省相关规定建设,经依法验收合格,有关机构批准认定的县道、乡道、村道及其附属设施,包括路基、路面、水沟、边坡、公路用地、桥梁、涵洞以及为保护、养护公路和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所设置的公路防护、排水、养护、管理、服务、交通安全等设施设备。
第三条 公路及公路设施是社会公益性基础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及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四条 全县农村公路养护遵循“县道县管养、乡道乡管养、村道村管养,政府主导、行业监管、目标考核”的原则,做到有路必管养,管养必到位,确保公路长期处于良好技术状态。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五条 全县农村公路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多方参与、全面管养,注重实效、以人为本,安全第一、保障畅通”的管理养护和考核机制,县级相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切实加强监督指导。
(一)县目绩办和县总路长办负责将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对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进行半年和年终考核。
(二)县交通局负责编制全县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组织检查、监督、考核农村公路日常管理养护工作,加强对乡镇(街道)交管站的监督与管理。
(三)县财政局负责将全县农村公路管养资金纳入预算安排,根据农村公路管养职责范围和考核情况,分别下达到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乡镇(街道)。
第六条 县路政大队负责全县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乡镇(街道)开展村道公路路政管理,严格控制红线,及时制止占用和破坏公路、超限运输、污染公路等违法行为,依法维护路产路权,负责村道公路路政管理工作的检查和考核。
第七条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依法组织实施全县县道的日常养护;负责乡村公路养护工作的指导、检查、考核工作;负责对乡镇(街道)交管站工作人员及养护从业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第八条 乡镇(街道)是辖区乡道和村道管理养护的责任主体,负责辖区乡道、村道的日常养护和村道的路政管理工作,协助县路政大队做好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乡镇(街道)路长为辖区内乡村公路路域环境整治和乡道管理养护的第一责任人。乡镇(街道)交管站具体负责辖区内乡、村道养护和村道路政管理,协助乡级路长组织实施乡道管理养护和指导村道管理养护工作。
第九条 村(居)委会是村道管理养护工作的实施主体,在乡镇(街道)的监督指导下具体负责村道养护、路政管理工作,村级路长为辖区内村道管理养护的第一责任人。
第十条 农村公路养护应积极推行预防性养护,并建立农村公路日常小修维护制度,县道小修维护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乡道小修维护由乡镇(街道)负责,村道维修由村(居)委会采取村民自治方式解决。
第三章 路政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县公安、自规、住建、水务、供电、电信、移动、联通等单位有责任协助县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街道)做好农村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公路路政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十二条 县乡公路两侧建筑物控制区范围为公路边沟(或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村道不少于3米。县乡村公路的公路用地范围为公路两侧自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起不少于1米。
第十三条 跨越、穿越县乡公路需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及在公路用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内埋设管线、电缆等临时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县交通路政管理部门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要求并采取措施保证公路畅通,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十四条 为了保护公路、公路桥梁和渡口及公路隧道的安全,在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以及在国道、省道、县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乡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50米范围内,村道的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30米范围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挖(抽)沙、采石(矿)、取土、倾倒废弃物、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动。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县乡村公路。
第十六条 农村公路及桥梁、涵洞两端应设置醒目的限重、限宽标志牌,乡镇(街道)应加强日常管理,确保其完好无损。
第十七条 未经县交通路政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县道、乡道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广告、牌匾等除公路标志以外的标志牌。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损坏、涂改或者擅自移动、拆除公路附属设施。
(一)乡镇(街道)要加大对乡、村道波形护栏的监管力度,并实行专项监管,对人为损坏的(包括可以溯源的车祸损坏的),要及时通过民事赔偿追偿。凡因管护不力、监管不到位,擅自拆除或损毁波形护栏所造成的重大损失,由乡镇(街道)自行负责,并对因管理原因造成缺失、损毁的波形护栏进行及时恢复和修复。同时,扣减乡镇(街道)目标考核分值,并根据责任大小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在安排下年度交通项目时减少安排或不予安排。
(二)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根据县人民政府安排,每两年对全县农村公路波形护栏进行检修,费用由县财政据实解决。在检修前,县道安全管理工作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乡村道安全管理工作由乡镇(街道)负责。
(三)乡镇(街道)、村应加强群众自建房屋占用公路预留用地、损毁公路、拆除波形护栏等个人行为的管理,积极探索以“一事一议”、乡规民约等方式约定实行保证金缴纳制度,以保证公路能够及时恢复到良好技术状况。
第四章 养护标准
第十九条 农村公路日常养护质量要求:保持路面整洁,路肩整齐,边坡稳定,排水畅通;桥梁、涵洞构造物完好;安防设施、附属设施完善;绿化协调美观。
第二十条 县道公路养护技术标准
(一)路面养护:行车舒适、路面平整,无坑凼、坑槽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保持路面干净整洁。
(二)路基养护:路基牢固、边坡稳定、路肩顺适,与路面接茬平顺。
(三)水系养护:沟内无垃圾、无杂草杂物、无堵塞,排水畅通。
(四)桥涵养护:保持桥面清洁,桥梁、构造物完好,边沿无杂草,涵洞无堵塞,建好一桥一档一卡。
(五)绿化养护:管护好现有行道树,有效防治病虫害,确保公路行道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六)公路防护设施养护:保持现有标志牌、里程桩、防撞墩(墙)、示警桩、路侧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对损坏和缺失的要及时恢复。
第二十一条 乡道公路养护技术标准
(一)路面养护:行车通畅、路面平整,出现的坑凼、坑槽等影响行车安全的病害,应及时维修。
(二)路基养护:路基牢固、边坡稳定、路肩顺适,与路面接茬平顺。
(三)水系养护:水沟无堵塞,排水畅通。
(四)桥涵养护:保持桥面清洁,桥梁、构造物完好,边沿无杂草,涵洞无堵塞,建好一桥一档一卡。
(五)绿化养护:管护好现有行道树,防止损坏,确保公路行道树成活率和保存率。
(六)公路防护设施养护:保持现有标志牌、里程桩、防撞墩(墙)、示警桩、路侧波形护栏等安全防护设施完好,对损坏和缺失的要及时恢复。
第二十二条 村道公路养护技术标准
(一)村道日常管理养护规范(“十无”标准):路基稳定无垮塌、路面平整无坑凼、路肩顺适无杂草、桥涵畅通无淤塞、安保齐全无损坏、环境优美无垃圾、公路路产无损毁、公路路面无堆占、控制区内无搭建、车辆运输无超载。
(二)村道日常管护应具备“一图五台账”,即本区域内管护村道公路分布图,公路养护巡查及路政巡查台账、安全检查台账、日常养护检查考核台账、公路病害处治及波形护栏维修台账、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处理台账。有村级路长公示牌,建立有完善的“村规民约”,有相对稳定的养护队伍。
第二十三条 农村公路养护作业时,应当遵守下列安全规定:
(一)在作业区间或者施工路段两端设置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与警示标志,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二)养护作业人员应当穿着安全标志服;
(三)养护作业车辆、机械设备应当设置明显的作业标志;
(四)在夜间或者恶劣天气下作业的,现场应当设置醒目警示信号;
(五)养护作业完毕后,应当及时清除遗留物;
(六)严禁在路面、边沟内焚烧垃圾、枯枝、落叶,防止发生森林火灾;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养护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十四条 应急管理和处置
(一)按照县交通局《公路防汛抢险保通应急预案》,加强汛期公路养护,加大巡查频率,全面落实巡查制度,做到“雨前排查、雨中巡查、雨后核查”。重点路段、重点桥梁涵洞派专人值守,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及时处治。因自然灾害造成县道、乡道、村道交通中断,分别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及时组织抢修恢复;一时难以修复的工程应设置警示标志,公示绕行线路或修建临时便道,并及时将灾情上报县级相关部门。
(二)鼓励各乡镇(街道)对辖区所管养的乡、村公路购买公路灾毁保险,提高乡村公路抵御和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五章 管养资金
第二十五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照“政府统筹、多方筹资、专款专用”的原则加强使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二十六条 农村公路管养资金按照管护计划全额用于养护工程,县审计、财政、交通和公路部门要定期对农村公路管护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有效使用。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足额预算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经费(原则上县道按10000元/年·公里补助;乡道按5000元/年·公里补助;村道按3000元/年·公里补助;桥梁隧道按100元/年·延米补助),主要用于县道、乡道、村道日常管养。同时,县财政设立农村公路应急维修基金,用于县、乡、村公路灾毁工程补助,由县交通局组织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现场核实,提出方案,报县委、县政府审批。
第二十八条 乡村公路(含波形护栏)因自然灾害等非管理原因造成的损失,按照比例对乡镇(街道)、村实行资金补助:乡、村公路塌方清运以及1公里内灾毁损失在5万元以下的由各乡镇(街道)在道路养护资金中自行解决;1公里内灾毁损失在5万元以上(含5万元)的,村道按照整治资金的60%,乡道按照整治资金的80%由县财政给予补助,资金不足部分由乡镇(街道)自行解决;县交通局组织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对损毁情况进行现场核实,若是由于日常养护工作不到位(无养护工作痕迹及台账等)造成的损毁,一律不予损毁补助,由乡镇(街道)、村自行解决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二十九条 县人民政府将路长制及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纳入年度目标绩效考核。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县路政大队在县目绩办、县总路长办和县交通局的指导下按照“科学、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对全县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定期进行检查、考核。
第三十条 管护质量考核内容
乡村公路管护质量考核以乡镇(街道)管护路段为基础单位,主要对乡镇(街道)管养制度的建立与落实、养护质量、路政管理、资金投入四项内容按照百分制进行综合量化打分(见附表)。
第三十一条 考核办法及时间
县路政大队、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每季度不定时对乡村公路管养工作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以排名方式发至各乡镇(街道),半年和年终各进行一次公路管理养护目标督查考核。各乡镇(街道)公路管护年度考核得分为:季度检查、半年考核、年终考核的加权平均分(其中半年及年终目标督查考核占60%、季度检查占40%)。年度考核得分汇总上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将进行全县通报,并作为年终目标绩效考核重要依据。同时,根据最终综合评定得分,将养护资金按“优、良、差”三个档次标准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核算金额,报县人民政府审定后作为下年度县财政预算下达乡镇(街道)和村公路养护经费的依据。其中,优为90分及以上,全额预算下达养护资金;全额拨付管养资金;良为80至89分,按90%预算下达养护资金;差为80分以下,按80%预算下达养护资金。所节余的养护经费纳入全县农村公路应急抢修基金。
第三十二条 对农村公路管养到位、管养成效显著、社会反响良好的乡镇(街道),按考核排位确定三个奖励等次(一等奖一名、二等奖二名、三等奖三名),由县委、县政府给予通报表扬,在预算安排下年度管养经费时予以适当倾斜。对在保护公路路产路权、保障公路畅通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县政府或县交通主管部门予以表扬。
第三十三条 对日常检查、半年或年终考核中管养不到位、管护效果差、社会反响恶劣或年终考评80分以下的乡镇(街道),予以全县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同时将扣减当年度交通管理养护目标考核分。对乡村公路脱养、失养、路政管理混乱的乡镇(街道),将追究其乡镇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工作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年8月28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仪陇县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仪府办发〔2018〕3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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