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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400878871XR/2020-01132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4-03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时间:2020-04-03 | 来源:政府办

YL-2020-002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做好森林防火工作的通告

为积极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规定,现就做好森林防火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每年121日至次年630日为我县的森林防火期其中每年11日至531为森林高火险期。森林高火险期内,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二、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20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市区除外)。在森林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务进入森林防火区活动,必遵守以下规定:

1.禁止携带火种、易燃易爆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2.禁止祭祀时点烛、燃香、烧纸、燃放烟花鞭炮;

3.禁止烧火驱兽、烧火驱蜂、用明火枪狩猎;

4.禁止吸烟、野炊、烤火、打火把照明、燃放篝火、燃放孔明灯

5.禁止砍柴烧炭、生火取暖;

6.禁止烧灰积肥、烧荒、烧田埂地边杂草、烧农作物废弃物料;

7.禁止其他野外用火及开展易诱发森林火灾的活动

8.从事野营、旅游、祭祀、庙会时禁止用火;

三、违反本通告造成火情火险的,依照《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阻挠防火执勤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情火险,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电话:11912119110),并报告当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或县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电话:0817-7222270)。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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