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索引号
1151112400878871XR/2021-0138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16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政府采购及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16 | 来源:政府办

YL-2021-005

仪府办发〔202124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政府采购及小微项目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单位):

《仪陇县政府采购及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定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16


仪陇县政府采购及小微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加强政府采购及小微项目管理,进一步规范采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含捐赠性货币资金)是指纳入预算管理的资金。以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的借贷资金,视同财政性资金。采购项目既使用财政性资金又使用非财政性资金的,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的部分,适用本办法;财政性资金与非财政性资金无法分割采购的,统一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本办法所指小微项目是非政府采购项目,包括:20万元100万元(含20万元,不含100万元)工程项目和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下的10万元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

第三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集中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实行集中采购,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县政府采购中心受理集中采购事宜。

(二)分散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在3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必须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方式采购,可以委托县政府采购中心采购,也可以委托社会代理机构采购。

第四条  将政府采购纳入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进行交易。实行集中采购项目全流程电子化,一般采取不见面开标。鼓励各类代理机构使用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交易系统进行交易,加快推进分散采购全流程电子化。

第五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应遵循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第六条  政府采购信息应当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同时采购人在仪陇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示采购信息。

第二章政府采购当事人

第七条  政府采购当事人在参加本县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政府采购当事人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八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三)制定政府采购计划向县财政局备案;

(四)提出政府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确认采购文件;

(五)按照规定程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六)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履行验收、结算、付款以及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七)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统计和档案管理;

(八)处理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九)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在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商业秘密等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

(十)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十一)向财政部门报告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的违法违规行为;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府采购内部控制制度;

(二)依据采购人的委托,在委托协议约定的业务范围内办理政府采购事宜;

(三)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采购,并协助采购人完成采购项目验收;

(四)对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职责履行情况予以记录,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五)处理采购人委托范围内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询问与质疑,协助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

(六)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档案管理;

(七)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八)不得泄露供应商报名信息;

(九)向财政部门报告采购人拒不改正的违法行为;

(十)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

(十一)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的权利与义务:

(一)认为采购人员、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如实提供采购相关资料参与竞争,按照规定签订和履行采购合同,配合采购项目验收;

(三)有权就政府采购项目提出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接受有关质疑、投诉的调查取证;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

(六)不得恶意串通投标;

(七)不得恶意质疑投诉举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与义务。

第十一条评审专家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守评审工作纪律,提供独立、客观、公正的评审意见;

(二)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协助处理相关询问、质疑和投诉;

(四)按规定对存在利害关系的事项实行回避;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政府采购流程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流程包含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采购意向公开、计划备案、采购需求、采购方式、采购文件编制、专家抽取、评审监督、评审过程、中标(成交)结果确定、合同管理、履约验收、纠纷处理、采购档案等环节。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采购人应当根据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按照部门预算编制格式和口径,编制本部门、本单位年度政府采购预算。主管预算单位统筹本部门及下属单位面向中小企业的预留采购份额。

(一)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采购限额标准以上,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 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人应当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超过 200 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超过400 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

(二)主管预算单位统筹预留份额。主管预算单位应当组织评估本部门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项目,统筹制定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的具体方案,对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采购项目和采购包,预留采购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并在政府采购预算中单独列示。除以下五种情形外,可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采购份额,其他均为适宜由中小企业提供的情形:

1.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明确规定优先或者应当面向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非企业主体采购的;

2.因确需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基础设施限制,或者提供特定公共服务等原因,只能从中小企业之外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3.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留采购份额无法确保充分供应、充分竞争,或者存在可能影响政府采购目标实现的情形;

4.框架协议采购项目;

5.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主管预算单位报告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预留情况。主管预算单位应当自2022年起向县财政部门报告本部门上一年度面向中小企业预留份额和采购的具体情况。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预留份额比例的,应当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  采购意向公开。采购人应当根据编制的采购计划,从202211日起,按照财库〔202010号文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意向公告,方便供应商获悉政府采购信息。

第十五条  计划备案。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预算,有计划地在财政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上报采购计划,上传相关附件,经备案后实施采购。在备案系统上传附件包括:财评文件(如有)、资金文件、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采购人对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的审查报告。

第十六条  采购需求确定。采购人对采购需求管理负有主体责任,按照《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202122号)文件规定开展采购需求管理各项工作,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理性负责。主管预算单位负责指导本部门采购需求管理工作。

(一)采购人可以在确定采购需求前,通过咨询、论证、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需求调查,了解相关产业发展、市场供给、同类采购项目历史成交信息,可能涉及的运行维护、 升级更新、备品备件、耗材等后续采购,以及其他相关情况。

面向市场主体开展需求调查时,选择的调查对象一般不少于3个,并应当具有代表性。

(二)对于下列采购项目,应当开展需求调查:

1.1000万元以上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3000万元以上的工程采购项目;

2.涉及公共利益、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采购项目,包括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等;

3.技术复杂、专业性较强的项目,包括需定制开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等;

4.主管预算单位或者采购人认为需要开展需求调查的其他采购项目。

编制采购需求前一年内,采购人已就相关采购标的开展过需求调查的可以不再重复开展。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采购项目开展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已包含本办法规定的需求调查内容的,可以不再重复调查;对在可行性研究等前期工作中未涉及的部分,应当按照规定开展需求调查。

(三)采购实施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合同订立安排,包括采购项目预(概)算、最高限价,开展采购活动的时间安排,采购组织形式和委托代理安排,采购包划分与合同分包,供应商资格条件,采购方式、竞争范围和评审规则等。

2.合同管理安排,包括合同类型、定价方式、合同文本的主要条款、履约验收方案、风险管控措施等。

(四)采购人应当建立审查工作机制,在采购活动开始前,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对于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并对内容重新进行审查。

(五)审查工作机制成员应当包括本部门、本单位的采购、财务、业务、监督等内部机构。采购人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相关专家和第三方机构参与审查的工作机制。参与确定采购需求和编制采购实施计划的专家和第三方机构不得参与审查。

第十七条  采购限价。采购人在开展采购活动前,应当合理确定采购项目最高采购限价。

(一)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的最高采购限价,由采购人组织3人以上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调研,网上比价,现场询价等方式测算后集体确定。

(二)对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具有行业收费标准的除外项目,原则上先进行财政评审,以评审后的价格作为最高限价实施采购。

(三)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最高采购限价,以财政评审金额下浮不低于7%后作为限价。

第十八条采购方式。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询价、单一来源采购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一)公开招标。采购预算达到400万元以上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方式采购。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货物和服务项目实行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

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邀请招标。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情形:1.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竞争性谈判。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和采购预算在30万元400万元(含3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情形:1.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4.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的,从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四)单一来源。政府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情形:1.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2.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3.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4.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应当在四川政府采购网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

)询价。采购预算在30万元400万元(含30万元,不含400万元)且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采取询价方式的,询价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竞争性磋商。采购预算在100万元以上的政府采购工程和采购预算在30万元400万元(含30万元,不含400万元)的货物、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的采购情形:1.政府购买服务项目;2.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3.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提前计算出价格总额的;4.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5.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采用竞争性磋商的,从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

(七)变更采购方式。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非招标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南充市财政局的批准。

第十九条  代理机构确定。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按照一项目一委托原则,实行集体决策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采购人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人应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代理协议应当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

第二十条  采购文件编制。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采购文件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各单位编制的采购文件在发布公告前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确认。

(一)预付款。鼓励采购人在编制采购文件时,写入向成交(中标)供应商支付预付款条款,预付款比例原则上不高于10%

(二)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工程履约保证金按照《仪陇县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仪府办发〔20213号)文件执行。货物和服务采购履约保证金应当由采购人自行负责收取和退还。

第二十一条 专家抽取。采购人应当从四川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依法组建评审委员会。采购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2个以上市州(区域)随机抽取专家;采购金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评标委员会应当在3个市州(区域)以上随机抽取专家。

第二十二条 评审监督。采购人必须在开评标现场安排监督人员,全程监督采购过程。

第二十三条 评审过程。采购代理机构应依法细化评审工作程序,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应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应根据评审委员会的要求澄清采购文件,组织供应商澄清;在采购现场监督人员的监督下,依法对评审数据进行校对、核对,对畸高、畸低的重大差异评分可以提示评审委员会复核或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四条中标成交结果确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法定的时限确认中标(成交)供应商和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一)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评审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

(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自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按顺序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

(三)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中标、成交通知书,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告中标、成交结果。

第二十五条 合同管理。采购人应当在法定的时限内签订、公示、备案采购合同,按照规定签订补充合同。

(一)签订合同。采购人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合同不得对政府采购文件作出实质性修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履约验收方案。

(二)合同公示。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公示,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签订的补充合同,也应当在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三)合同备案。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到仪陇县财政局采监股备案。

(四)补充合同。采购人在政府采购合同履行中,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和单价的前提下,可与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百分之十。

第二十六条  履约验收。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依法组成3人以上的验收小组,负责对供应商履约验收。

(一)履约验收方案要明确履约验收的主体、时间、方式、程序、内容和验收标准等事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邀请参加本项目的其他供应商或者第三方专业机构及专家参与验收,相关验收意见作为验收的参考资料。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应当将验收结果于验收结束之日起2个工作日以内,及时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向社会公告。

验收内容要包括每一项技术和商务要求的履约情况,验

收标准要包括所有客观、量化指标。不能明确客观标准、涉及主观判断的,可以通过在采购人、使用人中开展问卷调查等方式,转化为客观、量化的验收标准。

(三)分期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结合分期考核的情况,明确分期验收要求。货物类项目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出厂检验、到货检验、安装调试检验、配套服务检验等多重验收环节。工

程类项目的验收方案应当符合行业管理部门规定的标准、方法和内容。

第二十七条  款项支付。除预付款外,验收合格后方可支付项目款项。工程验收与款项支付按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八条  纠纷处理程序。

(一)询问:

1.询问提起。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应当及时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2.询问答复。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对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作出答复。

(二)质疑:

1.质疑提起。供应商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质疑答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拒收质疑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发出的质疑函,应当在收到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

(三)投诉:

1.提起投诉。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县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2.审查。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

3.受理。在收到投诉后8个工作日内向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发出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

4.当事人说明情况。被投诉人和其他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在收到投诉答复通知书及投诉书副本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财政部门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

5.处理决定。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九条档案管理。采购人、代理机构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每项采购活动的采购档案(包括开评标电子监控信息)进行妥善保存,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档案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第四章网上商城、832平台和小微项目采购

第三十条  网上商城品目目录由南充市财政局确定并公布。货物类项目包括:服务器、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路由器、交换设备、打印设备、扫描仪、计算机软件、复印机、投影仪、多功能一体机、照相机及器材、碎纸机、空调机、传真通信设备、普通电视设备、通用摄像机、显示设备、家具用具、复印纸、墨盒、硒鼓、办公用品、米、面、油、桶装水、电梯、乘用车和客车等。

(一)一般商品网上商城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1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10万元(含1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二)电梯、乘用车和客车网上商城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以下的,原则上实行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单项或批量政府采购预算20万元(含20万元)至50万元以下的,实行网上商城竞价采购。

(三)网上商城采购额度。各预算单位在网上商城直接采购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50万元,网上商城竞价采购年累计金额不得超过100万元。

(四)合同公示。采购人应当在网上商城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签订合同在四川省政府采购网上公示。

第三十一条 各采购人采购农副产品的,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832个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巩固脱贫成果,助推乡村振兴。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是832个脱贫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依托832网络平台销售。各主管预算单位要做好统筹协调,确定并预留本部门本单位各预算单位食堂采购农副产品总额的一定比例定向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鼓励工会节日慰问、福利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各级预算单位要按照积极稳妥的原则确定预留比例,购买脱贫地区农副产品时要遵循就近、经济的原则,确保完成既定预留比例。

第三十二条  采购人应当加强小微项目实施管理。

(一)小微工程。20万元100万元(含20万元,不含100万元)工程项目采购,按照单位自主、信息公开、程序简化、控制预算的原则,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主采购。应当在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告采购信息,以财评金额下浮7%以上作为控价,采用简单程序组织采购,一般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方式产生成交供应商。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在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告采购信息,以财评金额下浮7%以上作为控价,采用简单程序组织采购,一般不得采用综合评分方式产生成交供应商。

(二)小微货物和服务项目。集采目录以外、采购限额以下的10万元30万元(含10万元,不含3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项目采购,按照单位自主、程序简化、市场询价、集体决策的原则,由采购人按照单位内控制度自主采购。一般由采购人组织内设纪检、财务、项目等部门组成3人以上询价小组,通过市场询价,询价结果报单位领导班子,集体决策确定成交供应商。

委托代理机构采购的,应当在仪陇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公告采购信息,可以参照政府采购相应方式进行采购。

(三)未纳入小微项目管理的其他项目。20万元以下的工程和1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项目,由单位按照内控制度自主实施。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 县财政部门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政府采购监督和管理制度;

(二)对采购人制定的政府采购计划、编制的采购文件、作出的质疑答复等政府采购活动执行过程实施监管;

(三)对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管;

(四)对政府采购参加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

(五)处理政府采购项目投诉事项、查处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四条  纪检监察、审计机关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

第三十五条  小微项目采购监督管理由采购人负责。县相关部门定期对其开展监督检查。

第三十六条县财政部门每季度向县委、县政府报送政府采购活动实施情况。

第三十七条建立县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市监、公安等部门联合监督机制。由财政部门牵头,纪委监委、财政、审计、公安部门参与,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双随机的原则定期或不定期对采购金额500万元以上、资金节约率低于3%、资金节约率高于40%、废标3次以上、采购周期超过6个月及以上、有投诉等情形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重点监督检查。检查结果报告由检查人员共同署名后,报县委、县政府。及时通报监督检查情况,并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采购人、供应商、采购代理机构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处理。

第三十八条 健全政府采购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机制,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失信市场主体参与政府采购交易依法予以限制或市场禁入。

第三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由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实行年度综合评分,按评价分数高低排名,并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公告。信用评价结果作为实施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对信用良好的代理机构优化检查频次,对信用较差的代理机构加大监管力度。

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结果,可以作为采购人选择社会中介机构的参考依据。考核不合格的,责令整改。

第四十条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对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和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省法律法规抵触时以国家、省法律法规为准。如中省市出台新的政策规定,以最新规定为准。

第四十三条 县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完善内控制度建设,加强招标采购活动管理。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1915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