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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10-19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10-19 | 来源:政府办

YL-2020-008

仪府办发〔202010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有关部门:

    现将《仪陇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1019

仪陇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规范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安全至上,依法治理、疏堵结合,分类处置、规范管理的原则,全面推进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确保道路交通安全、群众出行及生产生活的合理需要。

鼓励提倡广大群众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第三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人力、电动、燃油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电动汽车除外)的生产、销售、使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的要求,负责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管理工作,摸清车辆底数,实行动态管理,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督促车辆所有人注册登记、申请报废。

公安、市监、交通运输、商务经信等部门,应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全力做好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工作,真正形成多方联动、齐抓共管的格局。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理车辆登记,依法查处各类道路交通违法行为。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优化、完善县域公共交通网络,加强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道路运输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营运行为。

商务经信部门负责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产品生产许可、销售准入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未经准入擅自生产和销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行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生产销售环节中的产品质量、强制认证、销售行为以及非法改(拼)装的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各类违规经营、违规宣传行为,严禁销售三无产品

综合行政执法、税务、民政、残联等部门按照各自权责,依法做好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监督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要督促本单位人员遵守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章  登记管理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购买在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但未登记注册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由车辆所有人在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注册;在本办法实施之后,凡购买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由车辆所有人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注册登记。

对从事快递物流等商用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必须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车辆登记注册。

办理注册登记时,应当持有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

(三)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凭证。

第七条本办法实施之前,已购买在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外的自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由市监部门、乡镇(街道)负责督促报废无合格证明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严查无合格证明上路行驶的车辆,发现一辆,查处一辆。

本办法实施之后,凡再购买国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外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一律依法严厉查处。

第八条  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年满16周岁且不超过70周岁、上肢功能正常、下肢三级残疾以上残疾人使用的专用机(电)动轮椅车,由残联部门统一登记建档,属地乡镇(街道)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并喷涂专用标识。其车辆仅限车主本人使用,不得转让、转借、改(拼)装,不得从事载人或非法营运活动。

第九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辆管理所自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注册登记业务。对不符合登记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一)车辆型号、发动机号码、识别代号或者有关技术数据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

(二)不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内的;

(三)擅自拼装或者改装外观形状或技术参数的;

(四)达到国家规定的强制报废标准的;

(五)其他不符合登记办理的情形。

第十条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变更、转移、注销的,由车辆所有人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驾驶三轮车(人力三轮车除外)应持有准驾车型为“D”的三轮摩托车驾驶证或准驾车型为“C4”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驶电动四轮车应持有准驾车型为“C2”及以上的机动车驾驶证。

第十二条  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凡《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外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由车辆所有人持有合法购车手续,主动申请报废的,实行分类折旧给予残值补偿。

在本办法实施后两个月内,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残疾人,使用非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主动申请报废的,给予残值补偿。本办法实施之日起至2021131日期间,对符合本办法第八条的残疾人,自行购买残疾人专用机动轮椅车的,给予适当补贴。

县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申请人相关信息统一登记造册、补偿发放工作,发改、财政部门负责核定具体补偿标准。超过限定时间或不能提供合法购车手续的,不予补偿。

第三章  生产销售

第十三条  生产、销售的三轮车、电动四轮车技术参数和性能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或者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不得非法改(拼)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

第十四条商务经信、市监部门应当加强生产商、销售商的监督检查,督促销售商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

销售商出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时,应当真实、全面地告知购买者车辆的质量、性能、用途、限制性使用规定、有效期限等信息,向购买者提供属于《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范围内的车辆,并提供可供查验的产品合格证明及发票等凭证。同时,销售商应当登记购车人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出具国家统一销售发票、合格证等相关手续,并建立销售台账。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对销售商销售《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外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行为的监督举报,经查证属实的,给予首位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制度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对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改(拼)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行为的,由市场监督管理和商务经信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涉嫌从事违法生产、销售、改(拼)装行为的场所;

(二)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四)查封或扣押非法生产、销售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或者不属于《道路机动车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范围内的,或者改(拼)装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以及直接用于生产、销售该非法产品的原辅材料、包装物、生产工具;

(五)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四章  道路通行

第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情况,可对三轮车、电动四轮车采取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管理措施,并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  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并已列入《特种设备目录》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应当按照安全作业标准作业,在封闭的居民小区、场(厂)区、景区等不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

第十九条驾驶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上道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

(二)按规定悬挂并保持车辆号牌或标识清晰完好;

(三)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四)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第二十条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驾驶人应当在规定地点有序停放,不得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限制的时段、路段通行。

第二十一条  对驾驶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涉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拦截、盘查涉嫌违法的车辆及人员,负责对涉嫌违法人员进行询问和调查;

(二)对违法行为予以劝导、阻止和处罚;

(三)对涉案车辆及证照等相关物品进行暂扣和保全;

(四)对严重违法的人员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五章  道路运输

第二十二条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禁止从事非法营运活动。

第二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社会各界人士依法依规举报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非法营运行为,对查证属实的,给予首位举报人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制度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对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由交通运输管理和公安部门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涉嫌从事非法营运的车辆;

(二)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

(三)查验车辆营运许可等手续是否完备,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四)暂扣无法提供或出示相关合法手续的车辆,查证属实后依法处置;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在生产、销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产品过程中,违反下列情形的,由商务经信、市监部门结合各自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一)未经准入擅自生产、销售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产品的;

(二)销售商销售未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或者非法改(拼)装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

(三)销售商未在销售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符合国家标准并准予登记的电动车产品目录的;

(四)销售商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的,未向购买者真实、全面地说明出售的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的质量、性能、用途、限制性使用规定、有效期限等信息,给购买者造成损失的;

(五)销售商对购买者提出的更换、退货、退还货款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

第二十六条  驾驶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上路行驶,对超员超载、酒驾、闯红灯、不按规定车道行驶、达到强制报废标准未进行报废等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从事无证经营行为的,由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第二十七条  利用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在城市禁止区域和时间段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经营等活动的,在非机动车道上违规停放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三轮车与电动四轮车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另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仪陇县市监局、公安局交警大队、运管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残联等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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