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索引号
1151112400878871XR/2021-0138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6-09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6-09 | 来源:政府办

YL-2021-002

仪府办发〔202111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8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69

仪陇县扶贫资产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扶贫资产是指各级各类扶贫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为防止资产流失,持续发挥扶贫资产效益,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中发挥长效作用,根据《四川省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四川省扶贫资产管理操作指南(试行)〉的通知》(川脱贫办发〔20203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各级各类扶贫资金,包括2014年以来各级安排的财政专项扶贫资金、行业扶贫资金(包括产业、交通、水利、住房、就业、教育、卫生、民政等资金,以及用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的易地扶贫搬迁资金)、社会扶贫资金(包括东西部扶贫协作、定点帮扶、对口帮扶和通过财政专户的企业捐赠资金等)、其他扶贫资金(包括彩票公益金、革命老区建设、脱贫攻坚专项债券等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主要对201411日以后的扶贫资产进行清理确权,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经营规范、管理到位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第二章扶贫资产分类

第四条  扶贫资产分为:到户类资产、非经营性资产、经营性资产。

到户类资产是指支持脱贫户生产发展、生产生活条件改善所购建的生物资产、固定资产或物品等,如:到户产业、三建五改、安全住房、到户安全饮水设施(如人工井)、广播电视等。

非经营性资产是指公益性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类固定资产,主要包括村内道路、农田水利设施、集中供水饮水设施(非经营性)、党群服务中心、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村小或村教学点、村幼儿园、广播村村响设备、电子商务综合服务及网络、污水处理设施、公共厕所、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公共照明设施、集中安置点配套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

经营性资产主要包括建设的农林牧渔业等产业基地、产业道路、生产加工设施设备、仓储物流设施设备、经营性旅游服务设施设备、经营性电商服务设施设备、村级光伏电站、资产收益扶贫、村组集体入股市场经营主体的股权类资产、产业扶持基金等,商业化运行的集中供水饮水、农田水利设施设备,可作为经营性资产。

第三章扶贫资产清理确权

第五条  清理计价。扶贫资产清理以乡镇(街道)、村(社区)为单位,以扶贫资金项目实施批复文件和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按照先清理资金,再清理项目的原则,全面准确摸清扶贫资产家底,对形成的扶贫资产(不包括:能力建设,不能形成资产的到户种植业、养殖业,教育扶贫中的三免一补,健康扶贫中的十免四补助,代缴医疗保险,金融扶贫中的扶贫小额信贷贴息,低保、残疾补助、公益性岗位补助等)逐个清理登记,并进行计价,逐项逐户填写《仪陇县扶贫资产台账》。扶贫资产计价原则上工程项目类按照验收审计结算金额作为入账原值;补助到户实施项目按实际补助金额作为入账原值,相关验收补助依据的复印件作为记账凭证附件;对已损毁尚未修复和报废的,先按原值计价入账;对新增的改建、扩建、修缮项目,新增投资和初始投资一并作为原值计价入账。

第六条  资产评估。在资产清理计价基础上进行资产评估,由县级相关行业部门抽调业务人员或聘请专家成立扶贫资产评估小组,对本部门及各乡镇(街道)上报的扶贫资产进行实值评估,通过评估认定的价值作为资产现值入账,并作为扶贫资产管理考核的基础价值。对已报废项目,通过评估小组认定后,直接进行报废处置,不再确权;对补助到户实施项目,不再进行评估,以实际补助金额直接登记确权。

第七条  确权登记。依据项目资金构成和项目实施方式,可以将扶贫资产产权界定为单一主体或多个主体。扶贫资产按照谁建设、谁组织、谁落实的原则进行扶贫资产移交及确权登记。县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行业扶贫资产确权登记工作,对本部门所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原则上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资产确权登记;乡镇(街道)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负责资产确权登记;由村(社区)实施项目(包括到户补助类项目)形成的资产,在乡镇(街道)的指导下,村(社区)两委负责资产确权登记。

——个人资产。扶贫资金或实物直接发放到人到户形成的生物性资产或固定资产作为到户类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个人。凡确权到户的项目,初始登记后,即由受益户负责后续使用管理。

——集体资产。扶贫资金投入到村组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和经营性资产,产权原则上归属于村组集体。村级联建项目形成的资产,根据资金投入比例或所在村建设规模等因素确定各联建村的所有权比例。可以分割到村的,按评估现值分别确权移交给相关村集体;不能分割到村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管理,产权归相关村集体所有。对同一项目分年实施(如硬化村组道路和安装波形护栏、村道硬化和随后实施的窄改宽等)或同一扶贫资产分部门投入可进行合理合并(如产业园区中路、水、土等来自不同部门投资,可按资产管理主体进行适当合并)。

——国有资产。扶贫资金跨乡镇(街道)、跨村(社区)实施的部分项目,以及投入到龙头企业、产业园区和教育、卫生、文化等社会事业硬件建设形成的非经营性资产或经营性资产,原则上属于国有资产,由县级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如教育卫生领域扶贫资产按教育卫生体制改革要求执行、农业农村领域扶贫资产按三资管理要求执行。

对县政府招商引资建设的产业园或农业现代化项目和财政资金补助到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鼓励通过一企一策的方式,实行登记确权;暂无法登记确权的,实行台账管理。

第八条  争议处置。村集体扶贫资产所有权发生纠纷的,由乡镇(街道)或县级行业管理部门调解或行政裁决;协商不成或不服行政裁决的,经诉讼后,根据法院判决或裁定确定权利主体。

第九条  公示公告。凡经确权后的扶贫资产,必须在确权所在地进行公示,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县级相关媒体进行公告。

第十条资产移交。各行业部门、乡镇(街道)要在30日内,将确权公示公告无异议的扶贫资产,移交给资产所有权人,并根据实际情况签订经营性资产移交协议、非经营性资产管护责任书和到户扶贫资产管护责任书,落实管理责任。

第四章扶贫资产管理

第十一条  管理主体。资产确权登记后的资产所有权人为扶贫资产管理主体,实行户、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四级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对其行业项目形成的资产,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行业扶贫资产管理细则和指导意见。对经营性资产要制定运营方案、收益分配方案等指导意见,对非经营性资产要制定管护办法,并指导、监督资产所有权人做好扶贫资产管理工作。资产管理主体根据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细则或指导意见,制定具体的管护办法或运营管理和收益分配方案,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一)户级主体。户级主体在村组集体监督指导下对确权给本户的扶贫资产进行管理、使用和收益。户级主体若不能存续时,有合法继承人的依法继承,无合法继承人的收归村集体所有。

(二)村级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是村级扶贫资产的管理主体,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负责本村扶贫资产的管理工作。村集体要指定专人负责对扶贫资产进行分类逐一登记并实行建账管理。对非经营性资产,要建立管护制度,落实责任人实时维护,确保正常运行。对经营性资产,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三资管理有关规定统一进行经营管理,根据资产情况灵活经营方式,积极投入生产经营活动,保值增值,避免资产闲置、流失、损毁。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扶贫资产。

(三)乡镇级主体。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其行政区域内跨村扶贫资产和县级委托管理扶贫资产的责任主体。乡镇(街道)财政所是各乡镇(街道)扶贫资产的具体管理部门,必须建立扶贫资产清册和专账,对扶贫资产进行经营、管理和收益,保值增值,避免资产闲置、流失、损毁。未经上级许可不得擅自处置扶贫资产。

(四)县级主体。行业主管部门是县级扶贫资产管理工作的责任主体,对行业扶贫资产承担领导、指导和管理责任。县摘帽涉及的标准中心校、达标卫生院、乡级便民服务中心等国有资产,由县人民政府指定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负责管理,各行业部门对资产管理工作已出台相关规定的,按照行业部门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建立资产管理台账。在确定扶贫资产权属的基础上,县、乡、村对本区域内已形成的扶贫资产分级逐一登记造册,建立三级资产管理台账,同时填写《仪陇县扶贫资产确权审批表》,建立真实、合法、准确、完整、统一的扶贫资产台账。资产登记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资产名称、类别、构建时间、数量、单位、原始价值、资金来源、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收益权人、资产处置等信息,做到内容无遗漏、数据无差错,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对扶贫资产使用变动需及时补充登记对行政区划调整的,资产由调整后的乡镇(街道)、村(社区)进行登记。

第十三条  及时调整完善资产管理台账。新增实施项目建成后,应按照确权程序,将项目资产分类分级及时登记入账;资产因自然灾害、工程建设导致损毁、损失、拆除的,或者已达到使用年限确需报废处理的,按处置权限报批后及时调整台账和纳入财务核算。

第五章扶贫资产处置

第十四条  资产处置的情形。扶贫资产因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建设拆除、生产经营、达到使用年限需要报废等,导致损毁、损失、拆除、报废等情形,启动扶贫资产处置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处置的程序。符合资产处置的,对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同产权主体向村党组织提出处置意见,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经乡镇(街道)审核,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审批结果抄送县扶贫资产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属于国有资产的扶贫资产的处置,按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安全住房、人饮工程等到户的扶贫资产虽属个人所有,但原则上不得随意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置扶贫资产,不得将扶贫资产为个人、村组集体或其他单位提供抵押、担保、融资。原则上每半年进行一次资产处置审批,特殊情况例外。

第十六条  资产处置提供材料。申请报告、审核报告、第三方评估报告、损毁前后照片、县级会审意见等。

第十七条  资产处置收入处理。扶贫资产处置的收入归原资产所有权单位,资产处置后要及时调整资产管理台账和纳入财务核算,并将结果及时公布。

第六章非经营性资产长效管护

第十八条  非经营性资产按照分级分类的管理原则,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统一管理;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是扶贫资产后续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后续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卫生保洁、设施维护等制度,提高村级公共服务能力水平。总体按有制度、有标准、有队伍、有经费、有督查五有机制管理扶贫资产。

第十九条  强化长效管护队伍建设。行业部门要落实非经营性扶贫资产日常管护机构和人员。乡镇(街道)要成立扶贫资产长效管护专班。村(社区)要成立一支村扶贫资产长效管护队伍,主要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兼任,可优先安排脱贫户、边缘易致贫户等低收入家庭中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成员从事扶贫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强化巡查监督队伍的职能。以乡镇(街道)为单位,成立一支乡级巡查监督队伍,负责辖区扶贫资产巡查督查和村级管护队伍的管理、监督、考核,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第二十一条  抓好长效管护机制建设。乡镇(街道)、村(社区)要与管护队伍负责人签订责任书,定期考核管护队伍履职尽责、质量管护等情况。通过健全民主议事制度、管护责任制度、考核奖惩制度等,明确管护范围职责、内容标准、考核奖惩办法,建立健全扶贫资产长效管护机制。

第二十二条  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扶贫资产管护公益性岗位,所需经费可从村组集体经营性扶贫资产收益中安排。鼓励合理利用水利设施、集中供水设施等扶贫资产按保本微利原则,由村组集体进行商业化营运管理,推进农村基础设施管理维护工作,解决部分低收入人群就近就业问题。

第七章经营性资产运营管理

第二十三条  按照宜于管理、有偿使用、资源共享、利益联结、持续发展的原则对经营性扶贫资产实行责任制管理。可采取承包、托管、租赁、合作等方式确定经营主体,优先满足脱贫户、扶贫龙头企业、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带贫益贫效果明显的新型经营主体。属于村组集体的,由村组集体提出资产营运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讨论决定,报乡镇(街道)合规性审查,由扶贫资产所有权人与经营者签订合同。合同中应注明扶贫资产权属、范围、数量、收益金额、支付时间、经营方式、期限、管护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根据需要,可约定违约保证金。属于国有资产的,由相关行业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运营方案需有具体可执行的带贫益贫机制。

第二十四条  行业部门要成立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机构,乡镇(街道)可统筹扶贫资产长效管护专班力量,负责经营性扶贫资产的管理,并结合实际制定运营管理办法,负责对资产后续经营管理、利益联结、分红兑现等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推动管理措施落地落实。每年12月底前,及时对辖区经营性资产开展后续管理评估。

第二十五条  村(社区)要成立扶贫经营性资产后续运营管理小组,由村组干部、驻村干部、致富带头人和本村具有一定经营头脑的群众代表组成,负责制定运营管护措施,落实专人负责资产维护、经营管理同时负责组织培训、提供信息、指导脱贫户做好扶贫资产管理等服务工作。每年12月底前,开展扶贫资产后续管理评估,并报乡镇(街道)备案。

第二十六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要严格履行合同、协议,切实发挥好带贫效应,每季度末向乡镇(街道)提供用工情况和脱贫户工资花名册等,对拒不履行合同约定和拖欠脱贫户工资的,一经查实,由乡镇(街道)、村开展清产核资,收回另行发包;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资金的依纪依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

第八章扶贫资产收益分配

第二十七条  扶贫资产所有者和经营者可在法律和现有制度框架下,积极探索,自主创新,因地制宜合理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到户类资产,收益原则上归农户所有;属于村组集体的扶贫资产,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两委按照有利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不养懒人的原则,提出分配使用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集体决策,报乡镇(街道)合规性审查,确定到村组集体和到户收益比例;村级光伏电站收益分配使用按村级光伏扶贫电站收益分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扶贫资产属于国有的,收益分配使用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可用于增设脱贫户受益的公益性岗位、劳动奖补等激发内生动力方面的补助。收益分配需确保国有资产和村组集体经济利益不受损失,带贫益贫机制得到有效落实。

第二十八条  财政资金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优先用于脱贫村和脱贫户。由经营主体、村集体、农户和财政共同投入形成的资产收益,按同股同权的原则分配收益,鼓励推广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模式,保证脱贫村和脱贫户优先享有收益。

第二十九条  扶贫资产收益分配要向老弱病残等缺乏劳动能力的脱贫户和边缘易致贫户,以及因病、因学、因灾、因意外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群众倾斜,实行差异化分配、补差式分配或阶梯式分配。

第三十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对资产收益实行专账管理,封闭运行,在保障脱贫户收益的基础上,其余收益可充实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入。

第三十一条  扶贫资产收益实行动态调整,精准受益。对于经核查认定已稳定脱贫的农户,不再享有脱贫户的优先扶持政策,调整出的资产收益分配给两类户或用于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巩固拓展期后,扶贫资产始终保持扶贫属性不变,其收益继续用于改善农村低收入群体的生产生活条件,支持公共事业建设和公益事业发展。

第三十二条  扶贫资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自主权,负有保值增值责任,承担资产经营风险,按约定支付收益。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经营主体的资产外,脱贫户、脱贫村不承担资产经营风险。

第三十三条  对存在经营风险的扶贫资产,经营者要用不低于财政投入资金的固定资产进行抵押,抵押比重由经营者和扶贫资产所有者协商确定,并履行资产评估手续,办理他项权证或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等抵押手续。鼓励经营者要通过购买商业保险等方式,降低经营风险。除不可抗力因素之外,若资产面临较大的经营困难或出现持续亏损,难以保障脱贫户收益时,经营者应优先偿还扶贫资产投入,自有资金不足时,资产所有者有权拍卖抵押资产,用于偿还扶贫资产投入。

第九章监督约束机制

第三十四条  扶贫资产管理、收益及分配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对属于扶贫资产管理范围的资金项目清理核实情况、扶贫资产台账、扶贫资产运营方案、扶贫资产收益分配、扶贫资产处置、运营方案及收益分配调整方案、扶贫资产变更,要分级分类及时进行公示公告。县审计局、县扶贫开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要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扶贫资产管理检查监督,适时开展专项审计,确保扶贫资产规范管理,发挥长效作用。

第三十五条  各级主管单位在扶贫资产管理中履职不力、指导监管不到位出现以下情况的,由县纪委监委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改变扶贫资产所有权的;

(二)不按照规定进行扶贫资产登记或者资产评估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低价处理扶贫资产的;

(四)因不作为、慢作为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

(五)其他造成扶贫资产损失的行为。

第十章激励机制

第三十六条  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会同县级行业主管部门,每年对扶贫资产管理进行一次检查评比,对日常维护、运营管理和带贫益贫效果明显的先进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表彰。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202169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在有效期内若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有抵触的,按相关规定执行;若出现与实际工作相悖的,按程序进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资产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县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