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问答 新媒体矩阵
索引号
1151112400878871XR/2020-01138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0-09-15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15 | 来源:政府办


YL-2020-006

仪府办函〔202091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各定点医疗机构:

经县人民政府审议通过,现将《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915


仪陇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监管考核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南充市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联合印发<打击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南医保〔202038号)、《南充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关于印发〈南充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对定点医药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南市医保〔201711号)、《南充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加强定点医药机构服务协议管理的通知》(南医保〔20196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

第二章定点医疗机构准入

第三条  申请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提出申请前三个月,该机构及法人代表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未违反医疗经营相关法律法规且未受到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未发生重大医疗事故,其法人代表个人征信记录良好。

(二)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应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营利性医疗机构同时应取得《营业执照》。

(三)专职医务人员达到3名以上,其中至少配备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设置医技科室的,每个科室至少配备1名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业人员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熟悉并遵守医疗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了劳动合同,按规定参加了社会保险。

(五)建立完善的财务和会计制度,并经相关部门检查合格。

(六)信息系统建设及数据管理符合医保信息建设规范、标准和要求,能够满足患者费用结算和医保日常管理的需要,配备有相应的维护和操作人员。

(七)住院、门诊、药品及医用器材等配备有完善的管理信息系统和药品储存设施设备,符合《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健全药品、医疗器械进销存制度,并建有进、销、存台账。

(八)自愿承担在基本医疗保险投入上带来的风险。

(九)如实提供服务范围、服务规模、服务质量、价格收费等方面的材料。

(十)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协议管理所需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评估程序和规则

按照宽进严管、引入竞争、平等自愿、公开透明的原则,经过自愿申请、及时受理,材料审核、现场评估,社会公示、协议签订,信息上报、联网调试等规范程序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单位;由县医疗保障局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协议,明确协议内容、双方权利义务,进行协议管理。

(一)自愿申请,及时受理。符合申报基本条件且自愿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义务的医疗机构,应于每月15日前向县医疗保障局提出申请,并按要求准备相关资料;符合基本条件且申请材料齐全的,县医疗保障局自接收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申请人在限期内不作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二)材料审核,现场初审。县医疗保障局对照定点医疗机构准入条件和标准,对医疗机构的申请及提交的相关材料进行资格初审。材料齐全的,县医疗保障局从县卫健局、市监局、人社局、财政局和其他定点医疗机构代表、参保人员代表等方组成的评审成员库中,按照双随机原则抽取不少于5名的奇数人员组成评审小组进行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医疗机构申报资料签署初审意见,报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进行现场评估。

主要内容包括:

1.该机构及法人代表遵纪守法和诚信经营情况;

2.与医保定点管理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建立和落实情况;

3.医保管理机构建设或医保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4.医保信息化系统建设情况,包括医院管理系统、联网结算准备情况等;

5.所属工作人员对医保政策及相关规定掌握情况;

6.医疗服务质量情况;

7.医疗费用数量、结构及药品、医用材料销售情况;

8.医疗服务资源实际利用情况;

9.患者满意率测评情况;

10.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当评审的其他情况。

(三)社会公示,协议签订。经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评定通过的拟定点医疗机构,在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官网和县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期内无异议的,县医疗保障局应依据评审结果、医保基金承受能力和管理服务需求等情况,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与医疗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医疗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复核结果为最终评估结论。

协议内容主要包括:

1.双方的权利义务;

2.资金的结算时间和方式;

3.医疗费总额构成指标;

4.乙类费用和自费控制指标;

5.协议双方不能履行服务协议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含本办法考核结果运用处理条款);

6.信息系统安全和保密责任;

7.协议中止、解除、终止的条件;

8.协议有效期限;

9.法律法规及中省市相关政策规定的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四)信息上报,联网调试。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完成服务协议签订后须向县医疗保障局提交《南充市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申请表》,县医疗保障局将新增定点医疗机构基础信息报市医疗保障局信息与数据管理科进行联网调试,并负责做好新增定点医疗机构联网办理、刷卡器安装、基础信息变更与维护、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第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保险服务协议每年一签,协议期限1年。定点医疗机构逾期未续签协议的,定点资格自动终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应如实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医疗保障局申报。定点医疗机构合并、分离或法人代表、负责人、经营地址、名称等发生变更,应主动向县卫生健康局和县行政审批局办理变更登记,并在登记后15个工作日内持书面变更申请、有关变更后证照和批准文件到县医疗保障局备案,备案后方可继续履行服务协议。未按要求备案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暂停医保服务协议履行。

第七条 定点医疗机构倒闭、注销、停业的,停止经营之日起向县医疗保障局办理备案登记,立即解除服务协议,未办理备案登记的,县医疗保障部门不予结算医保基金。

第三章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考核

第八条  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考核实行百分制,周期为一个自然年度,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终综合考评实行累计记分。县医疗保障局负责会同相关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医保服务行为进行日常监管,并牵头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专项检查。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定点医疗机构执业行为、执业资质、服务质量的监管。由县审计局牵头,于次年35月聘请第三方机构组成专家组,并会同财政、卫健、医保、市监、人社等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年终综合考评。

第九条  对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年终综合考评,根据违规违约轻重,分别作出扣减年度考核相应分值、不予支付违规费用、调减总额控制指标、暂停医保服务协议(暂停服务协议的,扣回暂停期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额度)、对定点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诫勉或免职、终止医保服务协议等处理,由县卫生健康局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公立医疗机构相关责任人作出诫勉、免职等处理或提出处理建议报批。在考核(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考核单位(检查组)抄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以下违规违约行为的,由有关单位按相关规定和协议约定的条款进行处理:

(一)未建立健全内部运行相关管理制度、无医保政策宣传栏和公示栏、宣传内容未及时更新的,每项扣1分。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有效处理参保人员正当合理投诉和社会监督反映问题的,每例扣1分。

(三)不向参保人员提供费用明细清单、出院病情证明等资料或不履行知情同意手续的;医疗保险住院费用结算单患者(或家属)未签字确认或他人冒名签字的,每例扣1分。

(四)未有效核验参保人员医保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每例扣3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并由医保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五)超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准许范围、执业地址开展医疗服务且纳入医保基金报销范围,或工作人员无证执业的,每项扣5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

(六)新增诊疗项目未经卫生健康部门核准、行政审批部门审批、医疗保障部门备案,擅自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每例扣2分,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七)无正当理由拒收、推诿病人,拒绝为符合刷卡条件的参保人员刷卡就医,减少或降低服务标准,将未达到出院标准的参保人员办理出院,拒绝为住院患者提供即时结算服务的,每例扣1分,并扣减当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2万元;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医保基金拨付。

(八)住院患者人数超过实有床位数的,每例扣0.51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经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审查备案的特殊情况除外);当次检查涉及违规住院费用超过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九)患者住院期间无正当理由不在院或护理等级、外检与医嘱不符的,每例扣1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

(十)不遵循病情需要,扩大治疗和检查范围、延长治疗时间或进行不合理联合治疗的,每例扣0.51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十一)违反用药管理规定,超《药品目录》限定支付范围及说明书明示适应症(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用药,无指征用药、超疗程或超剂量用药,违反抗菌药物管理规定用药等,药品收费违反有关规定的,每例扣2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十二)发生重复收取、分解收取、超标准收取或者自立项目收取费用等违反价格管理规定计费的,每例扣2分;并扣减当年总额控制指标5万元,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

(十三)重复住院、分解住院、挂床住院、诱导住院、延迟出院,或将不符合入院指征的参保人员收治入院、超限制范围报销等违规诊疗行为导致增加费用的,每例扣5分;并扣减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万元,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

(十四)将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用材料、医疗服务设施、生活用品、保健滋补品等费用串换为医保政策范围内费用,申请医保结算的,每例扣2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五)信息系统未按照提供的接口标准进行程序开发和改造,或未按要求上传医保数据的,每次扣1分;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六)未经县医疗保障局允许,随意修改服务器和网络配置或擅自修改HIS收费系统中关于医疗保险相关数据的,每次扣5分;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七)医保药品库、诊疗目录库、材料库管理混乱的,每项每次扣13分,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在15日内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

(十八)未建立药品、医用材料购销存台账的,每项扣23分,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待整改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协议履行。台账必须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记账量明显大于购进量的,每次扣5分,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费用,并责令定点医疗机构在10日内限期整改;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十九)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的票据、费用清单、处方、医嘱、检查报告及病程记录等不吻合,或与实际情况不一致的,每例扣2分,且医保基金不予支付相关违规费用;未整改到位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

(二十)以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5000元以内的,每例扣5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医疗费用;由县医疗保障局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二十一)定点医疗机构的名称、法人、医疗服务范围等发生变更,经相关部门批准变更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未向县医疗保障局履行变更备案手续的,扣3分;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1个月。

(二十二)以医疗保险定点名义从事商业广告和促销活动诱导医疗消费的,每次扣3分。

(二十三)采取发放实物、返还现金、未如实收取患者个人自付费用等方式诱导参保人员住院的,每例扣5分,医保基金不予支付本次住院费用;检查当次住院费用累计达到10000元以上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暂停协议履行3个月,且扣减当年总额控制指标20万元。

(二十四)不配合考核评估检查,或未按考核和评估要求在规定期限内真实、准确、完整提供纸质(电子)资料的,每次扣35分,并扣减当年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万元。

第十一条综合考评结果运用及处理

(一) 综合考评得分为90(90)以上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上的,医保基金不予支付,下同)由医保基金全额支付;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调整系数递增5%10%

(二)综合考评得分为8090分(含8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20%,医保基金承担80%;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调整系数递增1%5%

(三)综合考评得分为7080分(含7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60%,医保基金承担40%;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调整系数降低3%,并对定点医疗机构及主要负责人进行书面警告。

(四)综合考评得分为6070分(含6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10%以内的部分,定点医疗机构承担80%,医保基金承担20%;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调整系数降低6%;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其主要领导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并予以诫勉;属民营医疗机构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当年度协议期满后,3个月内不得续签协议。

(五)综合考评得分低于60分的:当年度超过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的部分由定点医疗机构全额承担;下年度医保基金总额控制指标调整系数降低10%;属公立医疗机构的,其单位班子成员取消当年度评先评优资格,责令主要领导引咎辞职;属民营医疗机构的,由县医疗保障局按医保服务协议约定,当年度协议期满后,1年内不得续签协议。

第十二条 定点医疗机构有下列违规情况的,在按照协议处理的同时实行一票否决,取消定点资格,3年内不再纳入我县医保定点协议管理。

(一)通过伪造医疗文书、财务票据或凭证等方式,虚构医疗服务假住院、假就诊骗取医保基金的;

(二)为非定点医疗机构、暂停协议医疗机构提供医疗费用结算的;

(三)协议有效期内累计3次被暂停协议或暂停协议期间未按时限要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营业执照》等;

(五)拒绝、阻扰或不配合医保经办机构开展必要监督检查的;

(六)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综合考核评估和经办机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七)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重大影响的违法、违规、违约行为。

第四章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监管

第十三条  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执业行为进行日常监管,每季度组织开展一次抽查(可聘请第三方机构或县医学会专家),并与双随机抽检、日常投诉举报、医师定期考核、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和年终综合考评相结合。  

第十四条县卫生健康局在抽查中发现涉及医保服务行为的问题,要及时抄送县医疗保障局,以便扣减定点医疗机构综合考评评分;县医疗保障局在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中发现违纪违规执业行为,要及时抄报县卫生健康局,以便按本办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在考核(检查)中发现定点医疗机构医务人员有涉嫌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由考核单位(检查组)抄送相关部门,依规依纪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五条 在季度抽查、日常监管、医师定期考核、定点医疗机构专项检查和年终综合考评中,发现医务人员有以下违规违纪的行为的,除按《四川省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2020年版)进行处理外,分别按下列规定给予相应处理,并责令退回违规违纪收费。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年度评先评优资格:

1.医师书写的病历不符合病历书写规范达5份以上的;

2.不合理用药、不合理使用高值耗材的;

3.未按规定书写登记门诊日志、处方等相关医疗文书的。

(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当年绩效工资的10%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发现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一次的;

2.施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未依法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特殊情况除外);

3.施行手术前未向患者或者其近亲属进行术前手术风险和术后并发症告知的(特殊情况除外);

4.超出处方管理权限开具抗菌类药物、精麻类药品的。

(三)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扣罚当年绩效工资的20%;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在病历资料、工作记录等医疗文书上替代他人签名3次以上或由此造成不良后果的;

2.对个人印签等医疗权限管理不严或交与他人使用的;

3.无故拒收、推诿患者或不按分级诊疗管理规定对患者进行诊治的;

4.执业助理医师单独从事临床执业活动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除外);

5.未核验参保人员就医凭证,造成被他人冒名顶替就医的。

(四)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且自符合申报或聘任时之日起,两年内不得晋升(聘任)高一级职称(职务)扣罚当年绩效工资的30%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非法转让、出租、出借相关资格、执业证书;

2.未按注册的执业范围执业的(紧急情况除外);

3.收治无入院指征的患者或无故延长患者住院时间;

4.开具与疾病诊疗无关的大处方大检查”2次及以上;

5.为患者提供虚假治疗的;

6.经查实年度内有3起以上患者或群众关于其服务态度、工作作风的投诉或举报;

7. 抗拒医疗监管考核且拒不改正的。

(五)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取消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资格在周期内医师定期考核确定为不合格扣罚一年绩效工资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私自与药品、医疗器械、生物制品生产单位等机构合作,违法开展执业活动的;

2.索要或收受药品、医疗器械、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提成的;

4.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

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或收受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由县卫生健康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1.伪造、篡改、焚毁病历资料等医学文书,造成严重后果的;

2.发生重大自然灾害、重大伤亡突发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时,不服从行业主管部门调遣,造成严重后果的;

3.发生重、特大医疗质量安全事件,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及其其他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且负有直接责任的。

第五章联席会议制度

第十六条  建立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管理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分管医保、卫健工作领导任召集人,县纪委监委、县委组织部、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公安局有关负责人和县政府办、巡察办、财政局、审计局、卫健局、市监局、司法局、人社局、税务局、医保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县医疗保障局,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由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七条  联席会议主要职责:负责组织传达贯彻上级基本医疗相关政策;安排全县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等工作;组织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管理、限额指标分配等工作;研究分析和协调解决当前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管理工作中面临的形势和问题;督促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责认真履职;执行县委、县政府关于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管相关决策部署。

第十八条  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职责:县政府办负责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工作中需要综合协调的相关问题,以及组织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监管考核相关制度的审核。县纪委监委负责对各成员单位履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并对相关人员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县委组织部按权限负责对医疗违规违纪领导干部进行组织处理。县法院依法受理、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涉医疗保障欺诈刑事案件,依法审判涉及医疗保障欺诈的其他案件,参与重大医疗保障欺诈类犯罪案件会商处理。县检察院依法指导、办理涉及医疗保障欺诈类刑事案件,做好重大医疗保障欺诈类犯罪案件的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出庭公诉工作;依法监督行政执法机关将涉嫌犯罪的欺诈类案件移送刑事处理,并做好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工作;参与重大医疗保障欺诈类犯罪案件会商处理。县公安局负责对县医疗保障局移送的涉嫌重大欺诈案件线索开展调查,对涉嫌医保欺诈犯罪案件的调查处理,给予专业力量支持;对医保部门移送的涉嫌医保欺诈线索及时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及时立案侦查;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处理的会商。县委巡察办负责有计划地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管理相关职能部门开展巡察。县财政局负责医保基金预算和管理。县审计局负责对医保资金的筹集、管理、使用情况和定点医疗机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并聘请第三方专家会同相关单位对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综合评估。县卫生健康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专业行为、执业资格和医疗服务质量和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等进行监管,并对违法违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进行处理;协助做好医疗机构涉嫌医保欺诈违规案件调查处理;向医疗保障部门通报对欺诈骗取医疗保障基金的医疗机构或医务人员行政处理、处罚信息;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会商。县市监局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药械质量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以及医药服务违规广告的清理整顿;协助县医保局查处药品零售企业伙同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套取、骗取医保基金的案件;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会商。县司法局按照国家相关工作法律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配合主管部门积极推动有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地方法律、法规贯彻落实;对有关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的制度文件开展合法性审查;参与联席会议对重大案件调查处理的会商。县人社局负责落实定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评先评优、职称评聘资格等考核奖惩工作。县税务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征收工作。县医疗保障局负责对全县定点医疗机构执行医疗保险政策、相关医药价格和履行服务协议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涉嫌医保欺诈犯罪的案件,做好行刑衔接,依法依规向公安机关移送;发现国家工作人员涉嫌违纪、犯罪线索的,依法依规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做好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

第十九条  联席会议召集议,每年定期向县委、县政府汇报医保基金、定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监管等工作,并针对具体问题为县委、县政府决策提供建议。

第二十条  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内容主要包括通报当期医疗保险基金运行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研究落实县委、县政府交办工作和部署阶段性工作;研究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专项执法、联合调研等事项。因工作需要,可临时召开全体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将会议议定事项形成纪要,并呈报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四大家分管联系领导,印发各联席会议成员单位。

第六章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医疗保障局、县卫生健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20209 15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