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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
2020-09-22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0-09-22 | 来源:政府办

YL-2020-007


仪府发〔20209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十七届县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0922

仪陇县文物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县文物保护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办法》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安全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等一切不可移动文物和可移动文物的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县级各部门、乡镇(街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履行相关文物保护工作职责。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对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应急管理局、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负责做好各自职责范围内的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县教育科技和体育局、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要做好文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切实增强公民文物保护意识。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安全工作纳入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年度考核评价体系,实行目标管理,强化源头治理,整治重大隐患。

第四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以外,均属国家所有。国家所有的文物,由保管或者使用该文物的单位承担保护责任。集体、个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祖传文物以及其他依法取得的文物,由所有人、使用人承担保护责任。

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与各乡镇(街道)、文物保护部门,相关主管部门与文物管理使用单位之间,要层层签订文物安全责任书,逐级落实文物安全责任。

文物安全责任书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各责任单位的权利、义务,涉及的文物清单及其保护等级、地理位置,文物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责任期限等。

第六条  各乡镇(街道)人民政府要严格执行文物看护制度。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要采取就近原则,统筹安排相关公益性岗位,落实专人负责文物的日常看护工作。看护人员职责主要包括:卫生清洁、日常看护、隐患排查及安全报告等。

第七条  古建筑、石窟寺、石刻等地面文物,应根据其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分别申报为全国重点、省级、市级或县级文物保护单位。

文物保存特别丰富、具有重要文物价值和特点的街区、古城镇、古村落,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会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等部门负责推荐申报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村)。

第八条  全国重点、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法定程序划定并公布。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负责按照文物保护标志设立规范,制作文物保护单位保护标志,将文物名称、级别、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简介、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就近作出标志说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损毁、移动、拆除文物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九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易腐蚀物品。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

经批准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其形式、风格、高度、体量、色调等应当与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相协调。对危害文物保护单位安全、破坏文物保护单位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予以拆迁。

第十条  禁止擅自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确需拆除、改建、迁移不可移动文物的,属已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按法定程序报批。

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需迁移、拆除的,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并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组织人员对其进行测绘、登记、拍摄,制作档案。

第十一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省级、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按法定程序报批。

国有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

经批准可以作其他用途的文物保护单位,其使用单位需与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签订保护管理协议,由使用单位负责文物保护单位及其附属文物的安全、保养和维修,不得破坏文物本体及相应资源。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及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加强监管。

第十二条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加强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的日常巡查和定期检查,指导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安全工作,严格按照文物安全规范要求,组织制定文物安全事故防范和应急预案,及时消除文物安全隐患,避免发生文物安全事故。

公安、消防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文物安全检查,对本县行政区域内文物建筑、博物馆、纪念馆安全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和建议。

第十三条  对已核定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采取一事一报方式,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委托专业机构编制修缮保护方案,报相应级别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程序组织有资质的单位进行修缮。

对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报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批准,在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指导下,由当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文物看护、排危和修缮费用纳入财政预算。

文物建筑的排危和修缮应结合实际、科学测算并报县人民政府同意后,纳入财政统筹安排。

文物保护单位及尚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看护经费,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结合各乡镇(街道)公益性岗位,整合解决并纳入预算。

第十五条  由于地下文物埋藏的不可预见性,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按照法定程序报批。

在建设施工或农业生产过程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古墓葬、窖藏等其他文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不得擅自处理。

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文物属于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哄抢、私分、藏匿。

第十六条  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应当根据可移动文物等级,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博物馆、纪念馆、展览馆、陈列馆、文管所、文化馆、图书馆及其它国有企事业文物收藏单位设置藏品档案,建立管理制度,并报上一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非国有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保存、收藏的文物,可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鉴定登记,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保密。

第十七条  县人民政府鼓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文物捐赠者或出借者一定的物质或精神奖励。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尊重捐赠人意愿,对捐赠的文物妥善收藏、保管和展示。

第十八条  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

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要借用馆藏文物,应当按法定程序报批。

禁止将馆藏文物出卖或出租。

第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文化广播电视和旅游局依法予以处罚:

(一)擅自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

(二)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其工程设计方案未经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批准,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造成破坏的;

(三)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的;

(四)擅自修缮不可移动文物,明显改变文物原状的;

(五)擅自在原址重建已经全部毁坏的不可移动文物,造成文物破坏的;

(六)施工单位未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文物修缮、迁移、重建的。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2011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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