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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4008786749G/2024-00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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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27

仪陇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仪陇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27 |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单位):

《仪陇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923        

仪陇县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

经营权审批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资格审查、项目审核和风险防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四川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仪陇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是指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农村土地流转是指工商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的租赁等或者其他符合有关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获得农村土地经营权的经济活动。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土地经营权是指工商企业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法定土地流转方式,依法取得的除林地、草地以外的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和其他用于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权

第五条  纳入审批范围的主体是指流转农村土地的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以下简称受让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业法人等营利法人;社会团体等非营利法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非法人组织;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成员以外的自然人。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方)内部流转土地暂不纳入审批范围。

第二章规范管理

第六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一般包括: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程序合法合规,遵循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

(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破坏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农业生态环境;

(三)受让方须有农业经营能力或者资质;

(四)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五)经营项目须符合粮食生产等产业规划。

第三章分级备案、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

第七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及以上实行分级审批,实施审批的机关包括县级、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由县行政审批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办。

(一)行政区域内分级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100亩以下的纳入日常监管;100亩(含)500亩(不含)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审查审核;500亩(含)以上的,由县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二)跨行政区域由上级审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单次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在100亩及以上跨乡(镇)、跨县(市、区)、跨市的流转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审查审核。

第八条  审查审核内容。受让方按照分级审批规定,分别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综合窗口或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涉农事务综合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审批申请应当提供如下材料:

(一)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审批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或法人资格证明,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

(三)资信证明和信用报告,自然人个人信用报告;

(四)章程或合伙协议(个人独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除外);

(五)农业经营项目规划书,守信承诺书;

(六)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涉及委托流转需提供书面委托书,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需提供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会议纪要。

第九条  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资格审查和项目审核应遵循的一般程序如下: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县行政审批局在收到申请资料后按照规定进行受理;受理之后,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行政审批局要成立包括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养殖业)、市场监督管理等相关职能部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农民代表、专家组成的联合审查组,由联合审查组对申请人提供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联合审查组认为需要现场勘验的,组织开展现场勘验,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遇到特殊情况需延迟出具审查审核意见的,应当提前与申请人沟通说明情况并征得有审批权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同意。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经营项目是否符合农业产业布局、“非粮化”规定、受让方的经营能力;自然资源部门负责经营项目拟流转区块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耕地用途管制的要求、“非农化”规定;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综合评估项目对生态环境的影响程度;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经营主体类受让方的登记注册信息以及企业信用信息进行查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负责对授权委托书客观真实性认定、反馈集体经济组织内三分之二以上农户的主要意见;农民代表负责表达对经营项目是否有利于当地经济发展、是否同意的个人意见;专家代表负责从专业角度研判经营项目的可行性、前瞻性、风险性以及对乡村振兴的贡献度;联合审查组作出审查意见后,由审批实施机关作出审批决定。审批通过的,受让方与承包方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未按规定提交申请或者审批未通过的,不得开展土地经营权流转活动。

第十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意向协议书由受让方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组织协商签订,应载明流转面积、期限、价款等内容。涉及未承包到户集体土地等集体资源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由集体经济组织与受让方签订流转意向协议书。

第十一条  农业农村局应当加强对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土地流转合同备案、资料保管工作的指导,各乡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要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备案与资料保管工作。

第十二条  受让方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组织签订的书面流转合同,必须进行备案管理。受让方直接与农户签订的流转合同,在发包方备案;受让方与受委托组织签订的流转合同,在村委会备案。备案留存资料包括: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农村土地经营权审批资料、风险保证金票据等。

第十三条  按分级审批要求,行政审批局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各自对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土地经营权审查审核有关文件资料及流转合同等进行归档保管。

第四章风险防范

第十四条  建立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通过流转取得土地经营权的风险防范制度,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严禁经营主体借政府或基层组织通过下指标、定任务等方式强迫农户流转农地,没有农户的书面委托,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以任何方式决定流转农户的承包地,也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名义将农户承包地集中对外招商经营。严禁在农地流转中私相授受和谋取私利的行为。

第十五条  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审查审核通过的,引导受让方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组织按照农业农村部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印发的《农村土地经营权出租合同(示范文本)》和《农村土地经营权入股合同(示范文本)》签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流转合同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流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各执一份。

第十六条  坚持“先交租金后用地”的原则,在合同中约定租金一次性支付或先交一年以上租金再使用土地的条款。提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受让方与承包方共同约定合理的风险保障金比例和额度,并将风险保障金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存储,用于防范承包农户土地流转风险,流转合同期满且无违约行为的,退还受让方缴纳的流转保证金。

第十七条  流转使用土地需打乱土地界限或对耕地耕作有影响的,提倡在流转合同中约定交纳复耕费条款,明确标准和金额,并将复耕费交由村集体经济组织专户存储。

第十八条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要坚持严格落实耕地利用优先政策原则,耕地主要用于粮食、油、糖、蔬菜等农产品及饲草饲料生产,永久基本农田重点用于粮食生产,高标准农田原则上全部用于粮食生产。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种植苗木、草皮等用于绿化装饰以及其他破坏耕作层的植物;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挖湖造景、建设绿化带;严禁新增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水产养殖设施和破坏耕作层的种植业设施。一般耕地也不得挖湖造景和种植草皮。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将流转取得的土地经营权再流转或向金融机构融资担保的,应当事先取得原承包农户书面同意,并向发包方备案。

第十九条  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大流转土地的管理力度,加强对受让方大规模流转土地经营权行为监管,坚持定期与不定期开展流转土地的使用现状抽查,留存抽查记录资料备查。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强化受让方流转农地的日常监管,全面开展对流转备案用途与使用现状一致性的巡查,加强流转土地用途管制,掌握受让方流转租金的支付情况,防范拖欠承包农户租金避免引发不稳定因素。村(社区)组要在搞好对接服务的基础上,按照流转备案用途及合同约定实行全覆盖监督,对违法、违约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整治,不能有效处理的,及时向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和县级相关部门反映,必要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要求终止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以制止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确保农地农用、良田粮用。

第二十条  受让方与承包方或受委托组织签订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后,村组将备案的相关资料报送各乡镇(街道办事处),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纳入纸质和电子版台账管理,及时准确记载流转情况。

第二十一条  每半年和年底前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填报辖区内《农村承包地规模经营面积统计表》《农村流转土地及经营情况汇总表》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登记台账》报县农业农村局汇总,再逐级上报至省农业农村厅。

第二十二条  县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和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适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工商企业等社会资本流转农村土地的总体情况、本级审查审核工作质量和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等开展年度评估,评估报告逐级报上级农业农村(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章纠纷调处

第二十三条  土地经营权流转纠纷调处实行属地管理。流转双方因流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等发生争议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等进行调解。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仪陇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原有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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