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
《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已经18届县人民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5月6日
仪陇县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实施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农业农村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农经发〔2019〕6号)、《四川省农业农村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的通知》(川农〔2020〕43号)、《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范围及面积标准的通告》(川府规〔2023〕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明确工作职责
(一)县农业农村局负责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宅基地分配、使用、流转等管理制度,完善宅基地用地标准,指导宅基地合理布局、闲置宅基地和闲置农房利用;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现状和需求情况统计调查,及时将农村宅基地新增用地需求通报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
(二)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计划、落实耕地占补平衡等工作。根据县农业农村局通报的宅基地用地数据,在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计划中统筹安排宅基地用地规模和布局,满足合理的宅基地需求,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完善农房建设有关标准和规范,因地制宜编制符合当地实际的农房设计图集供农户选用,加强农房风貌管控和农村建筑工匠管理。
(四)县行政审批局负责指导依法办理农房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审批手续。
(五)县公安局负责认定建房户户籍关系及人口数量。
(六)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用地转用申报、农村宅基地审核批准工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成立由乡镇长(街道办主任)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负责人为成员的领导小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具体承担农村宅基地管理和改革工作,接受县农业农村部门的工作指导。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建立村级宅基地协管员制度,在村集体经济组织中明确一人兼任宅基地协管员,协助开展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一个窗口对外受理,各部门内部联动运行”的农村宅基地用地建房联审联办制度,公布办理流程和申请要件,印制办事指南,方便农民群众办事。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综合有关方面意见,提出审批建议,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
二、依法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管理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按照定点定量的原则,分批次申请县人民政府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属地责任,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组织做好农村宅基地审批和建房规划许可有关工作,为农民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一)农村宅基地审批原则
1.“一户一宅”原则。农村村民一户只能申请一处符合规定面积标准的宅基地。其中“户”是指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常住户口,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享受集体资产分配并承担相应义务的家庭。
2.统一标准原则。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住房用地面积标准为每人不超过40平方米,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总面积为每人不超过70平方米。建房户人口3人以下的户按3人计算,4人的户按4人计算,5人以上的户按5人计算。扩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所占的土地面积连同原宅基地面积一并计算。新建(改建、扩建、翻建)住房、附属用房、庭院均不占用耕地的,在宅基地总面积标准内,住房用地面积可适当增加,增加部分每户不超过30平方米。农村村民应当在批准的宅基地位置、面积和四至范围内,按照规划许可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房屋四至(含滴水)垂直下落投影台阶等均应控制在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范围内。
3.符合规划原则。农村村民建房选址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各类专项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涉及河道、公路、风景区及其他规划控制区土地的,必须征得相关部门(单位)的同意。
4.满足安全原则。建房选址必须避开地质灾害、洪涝灾害等安全隐患及水电、油气、视讯设施设备。
5.干净卫生原则。建房同步规划建设卫生厕所或三格式化粪池等无害化处理设施。
6.建新拆旧原则。农村村民迁建农房必须拆除旧房,并及时对旧宅基地进行复垦。
7.节约集约原则。农村村民建房应科学选址,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等存量集体建设用地或非耕地。严禁占用永久基本农田、Ⅰ级保护林地、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生态保护红线、各级自然保护地、公路建筑控制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严禁新(改、扩)建有污染物排放的房屋。严格控制占用耕地、Ⅱ级及其以下保护林地。
(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申请条件
申请农村宅基地,以户为单位,由户主作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作为共同使用权人。对“户”的认定,原则上应按以下方式处理:夫妻双方共同申请;未成年人与监护人共同申请;被赡养对象与赡养人之一共同申请。
1.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和建房:
(1)无宅基地的;
(2)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而现有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3)现有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搬迁重建的;
(4)符合政策规定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或自愿退还原有宅基地复垦的;
(5)因自然灾害损毁或避让地质灾害搬迁的;
(6)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其他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宅基地和建房不予批准:
(1)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的;
(2)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的;
(3)申请异址新建住宅但未签订原有宅基地退出协议的;
(4)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
(5)原有宅基地及住宅被征收,已依法进行补偿安置的;
(6)不符合分户申请宅基地条件的;
(7)不符合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村庄规划的;
(8)依法不予批准的其他情形。
(三)规范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2.村级审查。收到申请后,提交村民小组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示5天。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审查。村集体经济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审查时限5个工作日。审查通过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签署意见,报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3.乡镇审核批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所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进行实地踏勘核实。审批工作中,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负责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宅基地合理布局要求和面积标准、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是否经过村组审核公示等,并综合各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审批建议。自然资源所负责审查用地建房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用途管制要求,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分批次申请县人民政府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待取得农用地转用地批文后,再分户办理农村宅基地批准书。涉及公路、铁路、河道、输变电线路、广电通信网络线路、水源地、气源区及输气管线、风景名胜区、遗存文化等用地保护、防护范围的,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原则上相关部门10个工作日签署意见。根据各部门联审结果,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符合条件的出具《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宅基地申请经批准的,应当在本集体范围内及时公布审批结果。
(四)严格全过程管理
1.落实“四到场”制度。规划选址到场。收到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所和村建环卫服务中心实地审查申请农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规划、设计是否符合相关要求等。开工放样到场。经批准用地建房的农户,原则上2年内完成建房,应当在开工前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授权的牵头部门申请划定宅基地用地范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及时组织乡村振兴和经济发展办公室、自然资源所、村建环卫服务中心、村民委员会到现场进行开工查验,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确定建房位置。巡查监管到场。村民在建房施工过程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会同村开展常态化现场巡查,并适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现场检查,重点查看现场施工是否符合规划,是否存在移位、超审批面积、超审批楼层建房,承揽人是否符合要求,建设质量是否符合建房标准,房屋建设是否按图施工、是否签订安全协议等。建成核实到场。农户建房竣工后,要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现场核实,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到场,实地核实农户是否按照批准面积、四至界限等要求使用宅基地,是否按照规划、安全防护等要求建设住房,是否符合《四川省农村住房竣工验收管理指导意见》要求,并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核实意见表》。住房建成拆旧的,要严格按照建新拆旧要求,原则上在验收合格后90天内拆除旧房能复耕的必须复耕。农户在拆除旧房并将原有宅基地交还村集体后,可依法依规向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2.依法开展动态巡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根据部门职责要求,指导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动态巡查机制,依法组织开展农村用地建房动态巡查,切实做到对涉及规划许可、宅基地使用、建房施工等违法违规行为早发现、早制止、早报告、早查处。村级宅基地协管员负责开展日常监管,及时收集掌握农村宅基地使用、农房建设施工等状况,对违法违规行为做到早发现、早报告,及时将违法违规建房行为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3.严肃查处违法行为。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农村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行政处罚权,跨行政区域和县级地方人民政府认为影响较大的案件除外;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司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强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综合保障、业务指导、监督考核。
4.抓好建筑施工管理。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农村住房建设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村民委员会负责巡查现场施工安全管理,负责指导、监督建房村民与承揽人签订施工合同,明确质量安全责任、质量保证期限和双方权利义务。村民住房建设应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农村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新建、改建住宅三层及以上的,应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并将相关信息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参照城镇房屋建设标准进行质量安全管理。
三、严格执行计划指标,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一)严格执行农村宅基地计划指标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认真组织开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需求调查,建立农村村民用地需求台账,于每年10月15日前向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农业农村局申报次年用地需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会同县农业农村局对调查数据进行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汇总全县次年需要保障的农村村民住宅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需求情况,经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于当年10月31日前分别上报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市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严格执行上级下达我县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报县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统筹下达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配使用,并在下达指标范围内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农村村民新增宅基地申请时,应当符合县级下达的农房保障用地计划指标。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实行年底实报实销;当年保障不足的,下一年度优先保障。
(二)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占用耕地的,按照“占一补一、占优补优、占水田补水田”的原则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具体由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按照新增耕地核定办法,核定复耕土地信息,在部耕地占补平衡动态监管系统备案后,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四、工作要求
(一)工作保障。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落实,完善工作流程,切实承担起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职责,统筹专业人员充实工作力量,建立健全联动审批机制;村级组织要健全宅基地申请审核有关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二)限时审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同意受理申请之日起,申报材料齐备的原则上在20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成。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快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宅基地用地和建房规划许可数字化管理。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申请审批台账、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备案表,相关资料归档留存,每月15日前将申请审批台账及备案表报县农业农村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备案。
(三)明确责任。农业农村、自规、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主动入位,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相关政策,指导和督促基层开展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做好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确保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四)协同配合。农业农村、自规、住建、行政审批、公安、交通、水务、文广旅等部门以及水、电、油、气、视、讯等管线管理单位要认真履职尽责,加紧编制完善各类规划,及时配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五)制度衔接。本办法实施前已按原面积标准审批但尚未建设的情形,如农户重新申请用地建房,可依法依规开展审批,新的用地建房申请审批通过后,原批准文件注销。对于本办法实施前经过依法审批程序建设的农村村民住宅,实际建设超出了当时的审批面积,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新面积标准,也符合规划、用途管制等要求的情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处理。
(六)严格问责。要把农村宅基地审批和住房建设管理工作纳入政府重点工作督查考核事项,确保宅基地申请审查、审核批准、风貌管控、执法监督等各环节履职到位、管理到位。坚决杜绝推诿扯皮和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防止出现工作断层断档,对动态巡查不力、“四到场”制度落实不到位,或在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吃拿卡要、徇私舞弊等,依法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
本办法自2024年6月6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附件:1.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
2.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
3.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审批表
4.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5.农村宅基地批准书
6.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及竣工)核实意见表
7.《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说明
8.农村村民建房申报审批流程说明
9.统一规划选址说明
10.统一建筑风格和建设管理说明
11.乡镇(街道)审批职能、标准和规范填写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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