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公路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各相关单位(企业):
《仪陇县公路安全管理办法》已经十八届县政府第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8月21日
仪陇县公路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路保护,确保公路安全、完好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村道(含以上范围内在建公路),以下统称公路。
第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住建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路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切实抓好公路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省、县、乡道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国、省、县道(乡镇〈街道办〉养护的县道除外)的日常养护和附属设施维护,由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负责。
村道的路政管理,乡、村道的日常养护和附属设施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由乡镇(街道办)养护的县道的附属设施的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组建应急队伍,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仪陇县赋予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行政权力清单相关要求,开展公路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目绩办应当加强对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公路安全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和考核。
第二章 公路路产保护
第八条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密切配合,加强对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加强宣传教育,提升全民爱路护路意识。
第九条 公路养护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
公路落石、遗洒物等路障,由养护责任单位负责清除;占(利)用公路堆放的物品,国、省、县、乡道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处理,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处理;公路上违规停放的车辆,由县交警大队牵头负责处理;污染和破坏公路沿线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统一监管,并督促各相关职能职责部门进行依法处理。
第十条 公路路产及其附属设施被人为损坏的,国、省、县、乡道由县交通运输局按照公路路产赔偿费相关标准负责追偿,村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追偿;拒不接受处理的,将依法进行处理。
县公安交警大队在处理交通事故时,涉及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应及时通知县交通运输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到场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公路路产或公路附属设施损坏的路段,公路养护责任单位应及时落实安全措施并修复。
第十二条 因公路改(扩)建等原因,需要挖掘、砍伐公路护路林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根据实际情况,能移栽的要移栽,需补种的要及时补种。
第十三条 县水务、交通运输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桥梁、公路渡槽和公路渡口的保护,及时制止、查处在河道上下游保护范围内从事采矿(砂)、取土、采石爆破作业等危及公路安全的行为。
第十四条 县应急局、自规局、经信商务科技局等负有安全管理职能职责的部门应加强对公路沿线矿山和相关安全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为车辆补充燃料的场所、设施外,禁止在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100米、公路渡口和中型以上公路桥梁周围200米及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100米范围内设立生产、储存、销售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场所、设施。
第三章 涉路施工活动管理
第十五条 进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向县行政审批局提出申请(村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相关资料抄告至县交通运输局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使公路改线的;
(二)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
(三)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
(四)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五)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六)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七)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
(八)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交通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
第十六条 申请进行涉路施工活动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县行政审批局提交下列材料:
(一)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范要求的设计和施工方案;
(二)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技术评价报告;
(三)处置施工险情和意外事故的应急方案。
第十七条 县行政审批局在审批时,应会同县交通运输局、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实地勘验,并征得相关单位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县公安交警大队同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审批的设计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作业,并落实保障公路、公路附属设施质量和安全的防护措施。需封闭施工的,除紧急情况外,应提前五日向社会公告。
第十九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路平交道口的管理,严格控制公路平交道口的数量,督促施工单位(个人)严格按照技术规范要求进行施工。
第四章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
第二十条 公路建筑控制区和公路用地范围按下列标准划定:
公路两侧控制区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国道20米,省道15米,县道10米,乡道5米,村道3米(立山至净化厂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为10米,高速公路连接线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不少于10米,上级有明确规定的,遵照相关规定执行)。
新建村镇、开发区、学校和货物集散地、大型商业网点、农贸市场等公共场所,与公路建筑控制区边界外缘的距离为:国、省道应不少于50米,县乡道不少于20米。
公路用地界线从公路两侧边沟(截水沟、坡脚护坡道)外缘计算,国、省道为2米,县、乡、村道为1米。公路两侧无边沟的,从路沿石或者坡脚线外缘计算,实际征收土地超过上述范围的,其用地范围以用地审批的区域为准。
第二十一条 在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范围内,除公路保护需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未经批准,不得搭建临时建筑物。
公路建筑控制区划定前已合法修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不得改建和扩建,相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改建、扩建批准手续。
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以及其他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防碍安全视距。
第二十二条 城镇建成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管理,由自规局、综合行政执法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相关法律、法规管控。
城镇建成区外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县交通运输局、自规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公路管理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管控,避免在已绕过场镇的公路建控区内夹道建房,造成公路街道化,形成新的集市。其中,城镇规划区(非建成区)公路两侧建(构)筑物与公路的距离,由自规局根据城市规划和公路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
具体界限由县政府办组织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确定,并设置责任区界牌,明确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相关单位的管理责权。
第二十三条 县自规、住建、农业农村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编制城镇(村社)规划、审批建设项目、办理土地许可时,涉及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不得批准。
因重大民生项目、重点工程等特殊情况,涉及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持有关文件,由县自规、住建、行政审批、农业农村、交通运输等部门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共同会商解决,特别重大的报县人民政府研究处理。
第二十四条 公路建设期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严禁新建、扩建、改建。须维修、加固的房屋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加强监督,不得改变房屋主体结构。
第二十五条 县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在养护公路时,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构)筑物的,应立即通知县自规局、交通运输局等相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五章 非交通标志牌设置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 涉路非交通标志标牌设置由县交通运输局根据公路走向、线形等进行规划,合理确定数量和规格。
第二十七条 在公路和公路用地内设置经营性非交通标志牌的,应按程序进行审批。涉及县城规划区和城镇规划区的,由综合行政执法局和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各自职责进行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办)在建筑控制区范围内设置公益性非交通标志牌的,应事先征得县交通运输部门同意。建成后,不能改变使用用途和性质。
第二十九条 设置非交通标志牌不得损害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不得遮挡公路标志,不得妨碍安全视距和影响公路安全、畅通。
第三十条 设置者应当对其设置的非交通标志牌质量和安全负责,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三十一条 县交通运输局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公路巡查,发现非交通标志牌存在破损、倾斜、断裂等安全隐患或影响公路环境的,应及时向设置者送达整改意见书。紧急情况时可采取相应措施,相关费用由设置者承担。
第六章 路域环境管理
第三十二条 公路管养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广泛宣传在公路上打场晒粮、堆物作业、占道经营、倾倒垃圾等行为的危害性,教育广大群众主动爱路护路。
第三十三条 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适时开展公路沿线路域环境整治活动。
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公路路域环境整治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县综合执法局等负责。
城镇建成区、规划区外公路路域环境整治由县交通运输局、公路事业发展中心和乡镇(街道办)负责。
第三十四条 公路事业发展中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经常性开展公路巡查,及时排查治理公路安全隐患。
县交通运输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厉打击打场晒粮、堆物作业、占道经营等各种侵害路产路权、破坏公路附属设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五条 县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负责规范车辆装载行为,严禁载运物遗洒、飘散。
第七章 超限超载治理
第三十六条 按照“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属地管理、标本兼治、长效治理”的工作原则,交通运输、公安交警等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持续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行驻站联合执法的超限检测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检测车辆装载情况并监督消除违法行为,公安交警大队依法实施处罚。县公安交警大队对超限检测站站前电子抓拍系统锁定的不按规定路线行驶的车辆依法进行处罚。
公安、交警部门应落实正式警员分别对接新政、金城治超站相关工作,并严厉打击冲站、驳载等扰乱超限检测秩序的违法行为。
第三十八条 对未设置超限检测的普通公路,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以及辖区派出所等单位应不定期联合开展流动治超。
非联合治超执法情况下,县交通运输局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违法超限超载行为实施处罚。
第三十九条 交通运输部门应积极探索科技治超新模式,完善非现场执法设施,适时推进非现场执法处罚工作。
第四十条 公安、交通运输、自规、住建等相关部门,应对非煤矿山、建材厂、页岩砖厂、商砼站、砂石料场(包括公路两侧堆料场、转料场、沙石加工场)、建筑工地、物流园区等源头装载企业进行全面排查,规范源头装载行为,落实源头监管责任。
货运源头企业应当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设备安装、装载计重等,杜绝违法超限超载装载行为,确保超限超载车辆不出站、厂、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及时制止非法设置砂石料场、石材加工厂、混凝土搅拌站等行为,加强辖区内货运源头的管理。
第四十一条 对拒不服从管理、强行冲卡、暴力抗法、殴打工作人员、损坏相关设施设备等严重违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依法及时追究处理;构成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4年9月23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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