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仪陇县人民政府2025年森林防火命令
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全力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发布如下命令。
一、明确森林防火期。2025年全县森林防火期为1月1日至5月31日,其中2月1日至5月10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二、划定森林防火区。全县行政区域内所有森林、林地及距离森林、林地边缘水平距离50米范围内为森林防火区(城市城区除外)。高火险时期以下区域划定为森林高火险区:所有公益林地,天然林地,琳琅山、天石寨、立山寨等风景名胜区,国有林场,文物古迹及重要设施周边,民俗活动祭祀场所,国省公路沿线、高速公路沿线、铁路沿线,高压输电线及重要通讯线路沿线所有林地。上述森林高火险区以森林边缘向外水平延伸100米划定为森林防火区。
三、适时发布禁火令。发布森林火险橙色和红色预警时,县人民政府将适时发布禁火命令,明确禁火时间、禁火区域和禁火措施,严禁一切野外用火;林区生产经营企业、施工工地应当停止野外动火作业,对可能引起森林火灾的居民生活用火应当严格管理。必要时,县人民政府可以对高火险区实施封禁管理,除封禁区域内居民和森林防灭火有关工作人员外,其余人员未经批准一律不得进入。
四、严格野外火源管控。森林防火期内,应当遵守野外火源管理有关规定,严禁在森林防火区内擅自野外用火。确需在森林防火区内野外用火的,应当按规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按规定设立检查站,对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进行防火检查和宣传。凡进入森林防火区的人员和车辆必须接受防火检查,严禁携带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凡违反有关规定的,由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承接有关行政处罚权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强隐患排查和宣传教育。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常态化组织开展森林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对森林防火区内的重点地段、重点目标和重要设施,有关责任主体单位应当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治理树线隐患,清除可(助)燃物,整治存在的火灾隐患。要广泛开展森林防灭火宣传警示教育,引导群众移风易俗和文明安全用火,提高公众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和减灾能力。
六、加强应急准备和科学处置。各乡镇(街道)和县级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森林火险预测预报预警,严格执行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机制。各类扑火队伍要常态化开展实战训练演练,做好扑火准备,高火险时段在重点地段靠前驻防、带装巡护。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成员单位和负有森林防灭火任务的部门(单位)执行24小时值班和领导带班制度,一旦出现火情,按规定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并上报火情信息,第一时间转移受威胁群众,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有序组织开展扑救。
七、依法落实防灭火责任。全县各级要全面执行森林防灭火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结合林长制落实“第一责任人防控责任;要落细属地领导责任、行业部门监管责任和生产经营管理单位(个人)主体责任,实行县领导包乡镇(街道),乡镇(街道)领导包村(社区)、村(社区)干部包户、护林员包山,推广村(居)民防火协作共管机制。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本辖区本行业火险等级、火险区划等划分森林防火责任区域,明确责任人和职责任务,实行网格化管理。林区毗邻乡镇(街道)、单位签订联防协议,落实联防联控责任,协同做好联防区域内的森林防灭火工作。
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全县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导检查,对检查发现的森林火灾隐患和问题,督促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县公安、自然资源规划(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火,严格查处森林火灾案件。对发生的森林火灾,按规定及时查清原因、评估损失和分清责任,依规依纪依法严肃问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拨打报警电话12119。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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