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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1-08-30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1-08-30 | 来源:政府办


仪府办发〔202126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

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仪陇县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县委第205次常委会和十七届县政府第94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830

仪陇县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仪陇县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务院扶贫办综合司关于做好2020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48号)、《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202032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中的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用于我县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由仪陇县商务和经济信息化局(下称县商务经信局),专款专用,专账核算,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专项检查、审计及社会监督。

第四条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由项目实施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招投标方式建设的子项,按照政府采购的程序公开选取项目承办企业;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建设的子项,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在企业申报基础上择优选取承办企业,并广泛接受监督。

(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应单独建账,对专项资金进行专项核算、管理,规范账务核算程序;严格按照项目实施方案使用资金,对虚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确保专项资金专款专用。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四川省以及我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社会和企业参与发展农村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物流配送、工业品下乡流通服务、农产品网上销售等重点企业,支持企业拓展农村电子商务应用,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诚信经营、合法经营、规范经营,不断做大做强,助推乡村振兴。

(五)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绩效为基本导向,发挥财政资金最大效益,推动县域农村电商快速发展;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规范使用。

第二章  资金的使用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号)、《四川省商务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商市建〔202032号)等文件精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施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电商培训孵化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支出和相关奖补。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楼堂馆所建设、工作人员经费、购买流量等支出。财政资金专款专用,专账核算,并按有关规定使用,确保资金安全及使用效果。

第六条专项资金严格按照上级部门确定的资金支持方向,重点支持如下内容:

(一)建设“云上仪陇”供应链数智化产业园与农村电商大数据体系。建设“云上仪陇”供应链数智化综合服务系统,设系统开发、公共服务、技术后台等模块,安装“智慧乡村APP”等;建设集商品归集、网货供应及其数字化展示于一体智慧供应链展销中心;建设品牌孵化传播中心,设平台传播、核心策划、IP孵化、视频制作等工作室;建设市场商务中心、产品严选质量检测中心、产品适用评测中心、产品综合包装服务中心等;建设电商培训和网红直播、短视频制作中心,构建电商人才、网络直播职业化培训示范基地;开发建设仪陇电商大数据系统。应用推广“智慧乡村APP”,搜集电商多维度数据;加强数据分析和处理,分析掌握县域农产品的销售情况及价格等数据变化;开发建设特色产业大数据体系;掌握水果、粮油产业的生产、加工、销售、消费等基础数据,指导本地产业进行差异化竞争,有效提升产业竞争力。

(二)建设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完善县、乡(镇)、村电商公共服务站点,与物流快递统一布局,整合县城至乡(镇)、至小区物流、快递业务;建设智能仓配中心,开展城乡循环、同城同网配送;建设集收货、配发、初加工、冷藏、管理等于一体的乡镇产地电商产品集配分中心和多个智慧驿站;开通配送专线。

(三)建设农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支持具有特色产业基础的相关企业及基地开展电商产品研发和标准化生产,打造集生态、休闲、田园、采摘、娱乐、销售为主的本地特色电商产品直供直采直播基地;建立“德乡仪品”展示体验馆或智慧商店;建立农产品质量速检点;招引或培育直播电商机构,打造仪陇特色电商产品品牌;建立产品研发、包装设计、品牌打造等奖励机制,集中打造“一村一品”或“一镇一品”,规范产品质量和市场价格。

(四)建设农村现代市场服务体系。孵化本地电商市场主体,招引多家知名电商企业入驻,形成县级电商产业集聚区;培育提升乡镇电商运营中心,建立乡镇电商公共服务运营专业团队,安装智慧乡村应用APP,并为相关特色产品提供电商服务配套增值综合服务;提升或新建村级电商服务站点,并提供代购代卖、包裹收发、产品寄递、信息咨询、金融保险、移动支付、就业引导等便民服务;对传统企业转型升级触网;招引大型商超下沉供应链,探索社交电商、智慧商店“无接触服务”,完善农村商贸体系。

(五)建设人才培养体系。建立农村电商培训转化机制,打造电商专业培训团队;开展电商基础、专业技能培训;适时开展创新创业交流会,分享经验;组织开展电商创新创业评比大赛,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章  资金的拨付

第七条  项目资金的申报和确定。农产品品牌和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农村现代市场服务体系两个项目采取以奖代补方式建设,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项目,在企业申报基础上择优选取承办企业,鼓励市场主体积极参与、自愿申报。“云上仪陇”供应链数智化产业园与农村电商大数据体系、农村物流共同配送体系和人才培养体系建设项目通过招投标或招商奖补方式支持企业投资。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

(一)以奖代补类项目由县商务经信局牵头,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电中心等相关部门联合审核资料,按程序审批拨付奖励资金。

(二)招投标类项目,按照各项目签订的采购合同、拨款进度要求等进行拨付,承办企业未完成绩效评价目标,影响省财政厅拨款,则不再拨付该企业专项资金或按省财政厅实拨资金比例拨付专项资金。

第四章资金的监管

第九条  按照“明确分工、责任到位、整体推进”的原则,积极开展好行业指导、资金安排、进度督查、绩效评价及总结推广工作。县政府是2020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的直接责任主体;县政府授权县商务经信局、县民电中心组织实施,负责依法依规竞争选择项目承办单位、合同签订、项目推进督促等工作,会同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对奖补类项目进行审核,并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照合同约定和项目进度拨付资金,并加强项目绩效评价,确保资金规范使用。对虚列、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的,按相关规定协调相关部门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关企业和人员责任。

第十条  严格按照《仪陇县2020年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建设项目汇总表》各子项预算控制资金使用,各子项未达预算投入或经审计未达建设要求形成的结余资金,优先用于快递物流配送服务体系建设。

第十一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资金后,应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和四川省相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单独建账,并进行账务管理,定期向县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电中心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县商务经信局按要求将项目建设进度、专项资金使用等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  除不可抗力原因外,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承办企业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实施内容,不得整体转包项目;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县商务经信局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审定,经市商务、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同意,按程序报请省商务、财政和乡村振兴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

第十三条  当建设项目未达到包括但不限于进度验收、绩效评价、项目最终验收及项目专项审计、项目合同约定等中任何一项时,县商务经信、县民电中心有权要求项目承办企业限期整改;项目承办企业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视为项目承办企业根本性违约,县商务经信局、县民电中心可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县商务经信局可扣减项目承办企业项目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足部分依法另行主张),且未拨付的专项资金不再拨付,同时项目承办企业应退回部分或全部已拨付的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依规追究承办企业责任。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财政资金,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项目承办企业,一经查实,将追回已拨付款项。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行为,严格按照国家、四川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处理。如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若上级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商务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乡村振兴局、县民电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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