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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2-08-30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8-31 |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YL—2022—002

仪府办发〔202231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的通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有关部门(单位):

《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经十八届人民政府15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830



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城镇住房困难群体基本住房需求,规范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等文件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范围内公共租赁住房准入、分配、使用、退出、管理租赁补贴相关工作。

第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为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无房职工、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方式为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

第四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职责分工,履职尽责,切实做好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应工作。

(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相关政策,对全县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县房地产服务中心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筹集、分配、管理;负责租金收取和租赁补贴发放;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档案管理。

(三)组织人社部门负责核实行政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在编、在职情况。

(四)县低保中心负责核实城镇低保家庭情况。

(五)县总工会、县公安局、县退役军人事务局、县民政局按照各自职能负责核实城镇特殊住房困难家庭身份情况。

(六)县社保局负责核实社保缴纳情况。

(七)县市监局负责核实经商办企业情况。

(八)县交警大队负责核实机动车辆情况。

(九)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负责核实房产情况。

(十)乡镇(街道办)、社区及相关单位负责核实本辖区、本单位申请人员户籍、家庭人口、收入、资产、住房等情况和保障资格初审工作。

第五条  对面向外来务工人员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由经开区管委会进行分配,在乡镇(街道办)修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由乡镇(街道办)进行分配。

第二章 申请与审核

第六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以家庭为申请单位,每个家庭确定1名符合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城镇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当地城镇户口且年满18周岁(含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享受国家低保政策;

3.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具备当地城镇户口且年满18周岁(含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以自身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2.家庭人均年收入不超过我县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3.在本地无自有产权住房或现有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

)新就业无房职工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为新就业且工作年限原则上不满五年;

2.申请人在工作地无住房。

)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须与用工单位签订一年及以上务工合同;

2.申请人在务工地无住房;

3.申请人在务工地有稳定收入。

第七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应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由申请人向其户籍、居住地社区及乡镇(街道办)或工作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规定条件的予以受理并及时完成初审。

(二)首次公示。初审合格后,乡镇(街道办)或所在单位应将申请家庭或个人相关信息在本辖区、本单位进行首次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日),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首次公示资料报送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

对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办)或所在单位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申请人。

(三)复审。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会同组织人社、民政、交警、市监、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四)二次公示。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低于3日)。

对公示有异议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将结果3个工作日内告知异议申请人。

(五)终审。经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审核合格后登记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轮候对象或租赁补贴对象。

第八条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及租赁补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表;

(二)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家庭人员户口簿;

(三)婚姻材料(已婚提供结婚证、离异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丧偶提供配偶死亡证明);

(四)收入情况证明材料(城镇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

(五)与单位签订的一年及以上务工合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或近三个月工资打款记录(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提供);

(六)在居住地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租住房屋的房产证明材料、房东身份证、租房发票和主申请人社会保障卡(租赁补贴对象提供);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第三章配租与补贴

第九条  对新建公共租赁住房首次分配,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应制定分配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采取随机摇号等方式确定配租对象;对动态退出的房源,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按照轮候顺序进行意向登记复审后,在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全国劳模、省部级劳模、全国英雄、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复转军人、特困供养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城镇特殊住房困难家庭可以优先安排。

第十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期限一般为3年。租赁期届满需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个月前重新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第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按时交纳房屋租金,租金标准由发改部门会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等部门核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金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每3年调整一次。

    第十二条  租赁补贴标准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根据我县经济发展水平、房地产市场状况、政府财政承受能力及住房保障对象需求等因素进行确定,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租赁补贴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原则3年调整一次。

第十三条  租赁补贴按季度进行发放,在每年1225日前完成年度最后一次租赁补贴的核发。

第十四条  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期间内,需变更保障方式的,应按程序办理保障方式变更手续后再予以变更保障方式。

第四章使用与退出

第十五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应及时对公共租赁住房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确保公共租赁住房的正常使用,维修养护资金由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住房、收入等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享受实物配租的,责令限期退回并按市场价格补缴租金,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自退回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享受租赁补贴的,责令限期退回

第十七条  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并解除租赁合同,承租人拒不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退回逾期不退回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由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责令按市场价格补缴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的租金,记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档案,由县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一)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二)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三)破坏或擅自装修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且拒不恢复原状的;

(四)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五)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第十八条 承租人累计6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应当腾退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拒不腾退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十九条  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一)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二)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并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三)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承租人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内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的,县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第二十条  享受租赁补贴的家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发放租赁补贴:

(一)家庭的收入、财产、住房等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租赁补贴条件的;

(二)外来务工人员未继续在单位务工的;

(三)新近就业职工调离我县的。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进行举报、投诉,公共租赁住房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部门应当及时依法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会同组织人社、市监、交警、社保、不动产登记等部门每年定期对保障对象资格进行复核,对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施部门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日常监督检查。

(一)询问与核查事项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其对核查事项相关情况作出说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进入公共租赁住房检查住房使用情况;

(三)查阅、记录、复制保障对象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相关的资料,了解其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

(四)对违反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检查或者谎报、瞒报。

第二十四条  相关工作人员在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房地产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有效期5年,自202291日起实施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仪陇县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租赁补贴管理暂行办法》(仪府办发201834号)和《仪陇县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仪府办发20187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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