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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4008786749G/2024-00007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3-18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仪陇县健康科普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的通知

时间:2024-03-18 |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各乡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

现将《仪陇县健康科普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并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仪陇县健康科普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313


附件

仪陇县健康科普知识和技能核心信息发布制度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健康中国行动(2019-2030)》发展战略全力推进健康知识普及行动,促进健康科普工作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提升全县居民健康素养水平,助力“健康仪陇”建设,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健康科普知识定义

健康科普知识是以健康领域的基本理念和知识、健康的生活方式与行为、健康技能和有关政策法规为主要内容,以公众易于理解、接受、参与的方式呈现和传播的信息。通过普及这些信息,帮助公众形成健康观念,掌握健康技能,采取健康行为,提高健康素养,从而维护和促进自身健康。

第二条建立工作制度目的

为全县开展健康科普信息的生成与传播工作提供技术指导,进一步推动各单位科学、规范、有效地开展健康科普传播活动,引导并规范健康科普工作广泛、深入、可持续开展,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

第三条发布与传播主要内容

以健康领域的科学技术知识、科学观念、科学方法、科学技能为主要内容,包括如下内容:

(一)上级部门已发布的各类健康核心信息,主要内容包括《中国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居民疾病防治、早期发现、紧急救援、及时就医、合理用药、应急避险等维护健康的知识和技能,重点慢性非传染性疾病和结核、艾滋、肝炎等重点传染性疾病的防治知识,健康生活方式与可干预危险因素,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等。

(二)转载发布的信息,原则上只转载由卫生健康业务主管部门举办的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平台,及有关专业技术部门确定稿源发布的信息。

(三)国家、省、市及县级健康教育专业机构建立的健康科普资料库中各类健康教育资料。

(四)针对重点人群、重点健康问题,由各医疗卫生机构,按照本制度第四、第五条的规范要求,生成信息后进行发布。

第四条  健康科普知识生成原则

(一)导向性原则。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立足群众主要健康问题和健康需求,符合伦理规范。不得含有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封建迷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淫秽、色情、暴力等违法信息。

(二)科学性原则。内容正确,没有事实、表述和评判上的错误,有可靠的科学证据(遵循循证原则),符合现代医学进展与共识。应尽量引用政府、权威的卫生机构或专业机构发布的行业标准、指南和报告,有确切研究方法且有证据支持的文献等。

(三)适用性原则。针对公众关注的健康热点问题,语言与文字通俗易懂,表现形式易于公众理解、接受、参与。

(四)规范性原则。基本要素要齐备,要有明确的主题、内容、作者、来源、适用人群和发布时间等,不包含任何商业信息,不宣传与健康教育产出和目标相抵触的信息。

第五条信息采集与生成要求

各单位在采集健康科普信息时,应通过访谈、现场调查、文献查阅等方式,初步评估目标受众健康信息需求掌握目标人群对健康科普信息的知晓程度,了解受众喜欢的信息形式、接受能力、信息传播的时机与场合等要素。在此基础上,开展健康科普信息的编写,把复杂专业知识制作成简单、明确、通俗的信息,使目标人群容易理解与接受。

第六条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原则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原则,实行归口管理,各单位要做好网站、微信、微博、抖音、头条等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平台的建设管理及维护工作。

第七条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审核

单位应认真落实健康科普信息管理工作要求,严肃信息发布审核纪律,严格内容发布审核制度,坚持分级分类审核、先审后发,明确审核主体、审核流程,严把政治关、法律关、政策关、保密关、文字关,未经审核不得发布,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把握信息内容审核重点,凡发布信息中出现敏感内容、重点词汇的,要反复审核,确保内容准确、表述规范。坚决杜绝对公众健康危害大的虚假信息的发布与传播。

第八条信息发布的形式与频次

单位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可采取适时发布与定期发布等两种形式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工作。适时发布,即依据上级有关文件或突发性健康热点问题,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体,或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等新媒体,及时发布核心信息,开展媒体健康教育;定期发布,即通过各单位自身具备的传播平台,围绕季节性、时令性疾病特征卫生防病核心工作,发布健康防病提示信息,提高居民防病意识与能力,进而提升全民健康素养。

单位原则上须设置健康教育宣传栏(同栋楼办公单位可合并设置),对于重要健康科普宣传节点,应适时给予更新。

第九条健康科普知识传播原则

单位应根据目标受众特点,选择合适的传播形式,将健康科普信息发布或传递到目标受众可接触到的地方可通过不同渠道形成反复多次的传播和使用,并在一定时间内保持一致性。另外,健康科普知识传播还要考虑节约原则,在满足信息传播内容和传播效果的前提下,选择经济的传播方式和传播渠道。

第十条  健康科普知识舆情监测

单位要建立有关健康科普知识的网民留言审看与处理机制,有序开展互动回应,充分吸收公众意见建议,更好地听民意、汇民智解民忧,及时为公众答疑解惑,妥善处理舆情。同时,各卫生健康单位还要定期开展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的效果评价,及时调整健康科普信息的内容和传播形式。

第十  健康科普知识供给

卫生健康应当加大健康科普知识供给力度,支持并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相关从业人员创作和发布更多更优质的健康科普作品不断吸纳具备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社会影响力、热心健康科普和传播工作的专家进入健康科普专家库,并向社会公布。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机构特色设置健康科普专栏,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讲座和咨询服务三级医院应当建设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健康科普账号。

县融媒体中心应当开展健康知识的宣传和普及,会同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办优质健康科普节目、健康科普专栏、话题等,为公众提供更实用的健康科普知识。

鼓励全社会积极开展健康科普传播活动,增加健康知识传播频率,扩大健康知识传播范围,满足公众多样化的健康知识需求。

第十  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监管

单位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加强对健康科普知识发布与传播的监督管理。

卫生健康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加强健康科普知识监测与评估,及时通报出现较多虚假错误信息且影响较大的发布和传播主体,并组织专家予以澄清和纠正;对科学性强、传播效果好、反响热烈的健康科普作品,加大宣传推广力度。

网信会同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引导各发布和传播主体加强对发布和传播健康科普知识的审核,对发布和传播虚假健康信息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各健康科普知识发布和传播主体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舆情反应机制和虚假信息举报制度,稳妥做好舆情处置和受理投诉等工作,并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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