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征收仪陇县新政镇、双胜镇、复兴镇、保平镇、永乐镇、马鞍镇、义路镇7个乡镇49个村147个组的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2024年1月3日,新建汉中至巴中至南充铁路南充至巴中段(南充境)工程建设用地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资源部《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汉中至巴中至南充铁路南充至巴中段(南充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4号)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仪陇县新政镇石佛岩村4、12组,四方山村5、6、10、11、12组,龙神垭村3、4、5、10、11组,新南社区1、2组,何家沟村6组,云丰村1、2、3、4、5、6组,大东村3组,金刚村5、6、7组,马桑垭村4、5、7组,朗山寨村4、6、7、9、10组,林家沟村3组,九道拐村1组,清明桥村3、4、5、7组;双胜镇火井村1、2、3、4、7组,荣光村5、6、7组,响滩村3、4、5组,钟鸣村4组,高升村1、3组,群英村1、2、3组;复兴镇万兴村1、4、5、6组,红旗村6、7、8、9组,卫星村3、4、5组;保平镇子童寨村3、4组,二新桥村1、2、3、5组,周家坝村4组,长石梯村3、4组,鲤鱼包村4、6组;永乐镇郑家沟村1、3、4、5组,陈家沟村1、2、5、6组,桂花屋村4组,楼子沟村1、2、3村,土寨沟村1、5组,红庙子村1、2、3、4、5、10组;马鞍镇英雄村1、2组,双龙村3组,兴龙社区1组,岐山村1、5、6组,大垭村1、3、4组,琳琅村5、6、7组,钢铁村3、4、5、6、7组,铁山村1、2、3、5、6、8组,龙呈村4、5、6组,琳瑛村1组;义路镇场沟村1、2、3、4、5、8组,白沙坎村1、4、5组,金石头村村集体、3、4、6组,柳家沟村4、6组,太子岩村2、3、4、6、7组,关门堰村8、9组集体土地3101.49亩,其中:农用地2983.84亩(耕地2686.08亩),建设用地117.65亩,未利用地0亩,具体以《土地勘测定界报告》为准。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0〕97号)和《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仪陇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仪府函〔2020〕277号)确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0〕10号)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仪府发〔2020〕12号)和《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汉巴南铁路仪陇段建设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仪府发〔2021〕5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仪陇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自然资源部关于新建汉中至巴中至南充铁路南充至巴中段(南充境)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自然资函〔2024〕34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相关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2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