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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机构
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4-09-23

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仪陇县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4-09-25 | 来源:仪陇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新政镇人民政府、度门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单位):

《仪陇县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办法(试行)》已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仪陇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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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陇县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办法(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工作,完善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理体系,严格控制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南充市城市园林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城规划区范围内的一切城市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管控既指对建设项目的全过程监管,包括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竣工验收、承接交付等全方位监管;也指对建成交付使用的商业和住宅区、市政公共设施设备和公共区域的监管。

第四条  建设管控工作应当坚持“部门牵头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主动整改与强力整治相结合,正面宣传与反面教育相结合,源头管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二章  

第五条  建设项目规划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严格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生态保护红线、城镇开发边界等“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突出规划的层级传导、用途管制和规划实施等要求;坚持先规划、后实施原则,不得违反国土空间规划进行各类开发建设和管理活动。

第六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加强建设项目规划设计审查,在满足相关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房屋建筑设计原则上采用中式坡屋顶,临街凸阳台两端用装饰柱或墙体进行装饰,优化楼栋架空层、构架、天井和露台设计,避免预留违建空间。

第七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建筑工程验线核实和竣工规划核实联合审查机制,加强建筑工程过程监管,确保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设计条件。

第八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需对涉嫌违法的建(构)筑物进行规划核实认定的,应书面函告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规划核实认定情况书面函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违反水利、交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林业等法律法规的建(构)筑物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认定并联合处置。

第九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应在审核通过下列规划设计资料后,同步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一)规划审查方案;

(二)建设项目的总平图;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章  

第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参加施工图设计和审查。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应积极配合,确需修改调整的,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单位优化调整施工设计。行业主管部门应在修改完成后的图纸上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相关审批手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不办理相关许可的工程项目除外。

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行业主管部门和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建设项目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和五方责任主体情况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十二条  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到移交分部(分项)工程开始建设时,建设单位应联系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现场指导,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应积极参与,发现的问题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至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责令施工单位及时整改到位,整改完毕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签字进行销号,并作为项目移交依据。

第十三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内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办理、施工图实施、文明施工要求、建筑工程质量、五方责任主体到岗履职等情况的监管,建立台账。检查发现的问题能立即整改的,应督促当场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制发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并跟踪复查。建设单位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或野蛮施工,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要求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公安、民政、交通、卫健、教体、农业、水务等部门以及县属国有企业应加强各自领域内建设项目的监管,主动对接自规、住建、综合执法、行政审批等部门,完善相关手续,规范建设行为,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

第十四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应当建立联合检查制度,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每季度对建设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督促及时整改。拒绝整改或虚假整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及时查处。

第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接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工程的竣工联合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政园林中心、国防动员办公室等相关部门及管养单位联合验收。建筑工程与规划设计条件不相符合的,竣工联合验收不予通过,相关验收部门应提出明确意见,将未通过原因、整改意见与建议事项清单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但不得再提出涉及设计变更内容。涉及工程质量缺陷的,应当列出明晰的整改清单由建设单位签收。建设单位整改完成后再申请复验。建设单位拒绝或虚假整改,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按要求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

第十六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当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建立权责明晰、协同高效、行为规范、信息共享的行政执法衔接协作机制,提升行政执法效能,优化法治营商环境。

(一)案件移送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应当先行核查、固定证据,对涉嫌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经核查基本能认定违法事实、认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自收到或发现违法行为线索之日起15日内将相关证据材料移交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查处。相关案件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举报投诉材料、有关部门移送函件、现场检查记录和复查记录、图片影像资料,有关检测、检验报告、鉴定结论或认定意见,以及其他证明违法事实的证据材料,并加盖移送行政机关公章。

(二)案件办理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收到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处罚案件移送材料后,应当在15日内审核案件材料。经审核认为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当立案进入行政处罚程序;移送材料不充分、需补充调查取证的,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在立案后按规定程序进行调查取证,补充完善证据材料。经审核认为不符合行政处罚立案条件的,应退回案件材料并附理由依据。

案件办理过程中,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可商请行业主管部门共同组建联合办案小组调查案件,也可函请行业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取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因实施行政处罚需要收集行政许可信息、管理标准、技术指标、档案资料或其他佐证材料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协助函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予以提供,所涉事项情况复杂的,可酌情延期提供。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由本机关负责人组织集体讨论决定是否再次延期,决定再次延期的,再次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60日。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面规定的期限。

(三)信息共享

建设领域行政执法案件最终处理决定送达有关当事人后,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案件查处情况函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收到案件查处结果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法依规进行信用记录,并在公开信用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函告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四章  

第十七条  新建物业实行物业交付承接查验制度。承接新建物业前,物业服务人和建设单位在新建物业竣工验收后,应当按照国、省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共有部分和其相应的物业档案进行查验。

物业承接查验应当邀请买受人代表以及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代表参加,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机构协助进行。买受人代表应当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从公开报名的买受人中确定。

物业承接查验后,建设单位应当与物业服务人签订物业承接查验协议,物业承接查验协议作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补充协议。

物业服务人不得承接未经查验的物业。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人不得恶意串通、弄虚作假,在物业承接查验活动中共同侵害业主利益。

第十八条  县城规划区内由政府投资(或部分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在项目竣工联合验收完成后,建设单位应与相关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并及时开展预防性养护工作。有试运行要求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试运行阶段邀请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一同参与养护。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市政基础设施,由原建设单位负责养护,因特殊原因需纳入政府相关部门统一养护的,应按相关程序报批后纳入。市政基础设施主要有:

(一)城市道路、桥涵隧及其附属设施。是指城市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人行道、桥梁、隧道、人行天桥、地下通道(含强电、弱电、通信、综合过街管等通道)、地下管廊、边坡、挡墙等及其附属市政公用设施。

(二)园林绿化设施。是指城市道路、广场、公园的绿化设施,包括行道树、绿化带、临街绿地、公园绿化及道路、广场公园的庭廊、栈桥、座椅、假山、护栏、水体、水沟等。

(三)城市户外公共活动设施。是指城市广场、市民广场、纪念性广场、生活广场、文化广场、游憩广场、交通广场、商业广场、口袋公园、街头游园等。

(四)市容环卫设施。是指向公众开放的厕所、垃圾中转站以及与垃圾终端无害化处理有关的设施、保洁员休息室、果皮箱、垃圾箱(桶)、工具箱座椅等建(构)筑物或容器等。

(五)城市照明设施。是指用于城市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公园、公共绿地、名胜古迹及其他公共建(构)筑物的功能照明,或者景观照明的照明器具、电缆、配电设施(变压器、配电箱等)、临控、节能等系统设备和附属设施等。

(六)城市泊车设施。是指城市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道闸及配套充电设施等。

(七)城市排水、蓄水设施。是指接纳、输送、排放城市雨水和污水的管沟、引水管道、涵洞、箱涵、水闸、污水处理厂、具有调蓄功能的构筑物等。

八)城市供水设施。是指净水厂、取水口、水池、深井、引水管渠、输配管网、泵站、公用给水站、消防栓、功能性用房等。

(九)市政燃气设施。是指燃气场站、燃气管道设施、燃气附属设备和管道标识及安全设施。

(十)交通安全设施。是指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设施、隔离栏杆、天网、摄像头、测速仪、电子警察、视线诱导设施、防眩设施、桥梁防抛网等。

(十一)城市广告平台设施。是指单立柱、LED显示屏、街道路牌、公交站台和户外广告平台等。

(十二)人防设施。是指地下防护建筑物、防护门、通风设施、通信设施、照明设施、医疗设施等。

(十三)城市电力设施。是指新建和迁改的电力电缆、电杆、变压器等。

(十四)城市通信设施。是指新建和迁改通信光缆、立杆等。

第十九条  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后的行业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按照设施类别和行政区域实行分类分区域管理,职责划分如下:

(一)城市道路、桥涵隧及其附属设施、园林绿化设施、城市户外公共活动设施、市容环卫设施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道路、桥涵隧及其附属设施、城市户外公共活动设施、园林绿化设施管养单位为县市政园林中心,市容环卫设施管养单位为县环境卫生所,市民广场管养单位为县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城市照明设施、城市泊车设施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排水、蓄水设施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养单位均为四川首德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三)城市供水设施、燃气设施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管养单位分别为四川德运水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天然气公司。

(四)交通安全设施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公安局。管养单位为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五)城市广告平台设施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委宣传部。城市公共区域的广告平台设施管养单位为县融媒体中心,商业综合体及物业小区内的广告平台设施管养单位为该商业综合体及物业小区的建设管理单位。

(六)人防设施行业主管部门和管养单位均为县人民政府国防动员办公室。

(七)城市电力设施、城市通信设施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为县经济信息化和商务科技局。城市电力设施管养单位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仪陇县供电分公司,城市通信设施管养单位为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四川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仪陇县分公司、中国广电四川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县分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仪陇分公司、中国铁塔南充分公司仪陇县办事处。

(八)市政工程建设项目未明确管养单位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商讨确定管养单位,确有争议的报请县人民政府指定代管养单位。

(九)建设单位在市政公用设施建设期间主动联系管养单位介入,做好移交前的项目管理、资料收集、沟通协调等工作。

(十)管养单位对符合移交条件的市政公用设施要及时接收,非特殊原因不得拒绝接收,并做好项目接收后的管理工作。

(十一)县财政局负责按照现行城市管理和财政管理体制,做好工程移交后的管理养护经费保障。

第二十条  市政基础设施移交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城市规划和相关设施专业规划及设计规范要求;

(二)完成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并通过工程竣工验收;

(三)设施主体及配套设施建设完工且满足使用安全和功能要求。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0个工作日内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管养单位等对市政公用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供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管养单位就各自接收部分提出意见,建设单位协调、督促问题限期整改,双方商榷无异议后,填写《仪陇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表》(附件1)并签字盖章。自双方签署约定接受之日起,管养单位正式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接收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在园林绿化设施绿化养护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与行业主管部门及管养单位办理移交手续,建设单位组织施工单位、管养单位等对园林绿化设施进行现场核查并提供竣工图及竣工验收报告,双方商榷无异议后,填写《仪陇县城市绿化项目移交表》(附件2)并签字盖章。自双方签署约定接受之日起,管养单位正式对市政基础设施进行接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采用PPPBOT等模式建设的工程项目,运营期内属运营范围内的市政基础设施由运营公司负责管理,运营期结束后按合同约定办理移交手续。运营范围外的市政基础设施参照本办法第二十条执行。

第二十四条  采用分标段进行验收的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能够独立运行的标段,可先行对通过竣工验收标段的市政基础设施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五条  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组织管养单位、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复验,复验合格的,三方应签署《仪陇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验表》(附件3),施工单位方可办理质量保证金退还手续。

第五章  

第二十六条  物业服务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房屋装饰装修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

(二)违章搭建建筑物和构筑物;

(三)侵占、损坏楼道、公共园林绿地等物业共有部分;

(四)擅自改变住宅、车库、绿地或者其他附属设施的使用性质;

(五)占用、堵塞、封闭避难层、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安全出口;

(六)法律、法规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  物业服务企业在提供物业服务的过程中应当建立下列机制:

(一)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制度。装饰装修业主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向所在小区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物业服务企业或房屋管理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业主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物业服务企业可探索建立装修保证制度,压实装饰装修业主和装饰装修企业责任。

(二)建设管控巡查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加强装饰装修活动现场的巡查监管,每天入户对装饰装修合法合规情况进行检查,建立台账。对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违规建设行为,物业服务企业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向当事人发放提醒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在24小时内整改完成。当事人拒绝整改并强行施工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三)门禁管理制度。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加强施工人员、建筑材料和施工设备等出入物业服务区域管理,未在装饰装修开工前申报登记、未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物业服务企业可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限制施工人员、施工机具、机器设备、材料等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  无物业服务企业管理区域的装饰装修业主在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属地社区申报登记。属地社区应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业主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并将申报登记相关信息及时告知社区城市精细化管理专班(以下简称“专班”)。专班应把辖区内的建设管控巡查工作作为社区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人员每天巡查登记。巡查发现或群众举报的违法建设行为,专班应当立即劝阻、制止,向当事人发放提醒告知书,督促当事人在24小时内整改完成。当事人拒绝整改并强行施工的,专班应及时上报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查处。   

第二十九条  物业服务企业、专班在巡查检查过程中,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的,或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违法违规当事人限期整改,当事人拒不整改并继续违法违规行为的,物业服务企业、专班可按照《临时管理规约》或《管理规约》采取相关措施及时制止。

第三十条  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在检查或执法过程中,发现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发生改变的,应将相关情况书面函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在受理该不动产登记申请时,应当按要求进行现场查验。现场查验与申请登记材料不一致的,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应暂缓登记

第三十一条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后,若需进行开挖的,开挖单位须经县行政审批局审批后实施,县行政审批局应及时将审批情况抄送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应通知责任单位(属尚未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责任单位为建设单位;已移交的市政基础设施,责任单位为管养单位;采用PPPBOT等模式建设有运营期的市政工程项目,责任单位为运营公司)进行监督,确保开挖单位对破坏的市政基础设施进行原样恢复。

第六章  

第三十二条  将县城规划区内建设管控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

第三十三条  建立由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统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市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房地产服务中心、消防救援大队及相关乡镇(街道)参加的议事协调机制,总结建设管控工作中典型经验做法,研究部署下阶段工作任务。

第三十四条  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有奖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鼓励群众主动参与监督违法建设行为,畅通监督举报渠道。

第三十五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应加强对建筑企业建设管控工作的考核,对不按要求履职的企业和责任人,根据《四川省建筑市场责任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办法》的规定,扣减相应的诚信分。

综合行政执法局应按规定及时将建筑企业违法建设立案查处情况抄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要将违法建设查处和日常监管情况作为建筑企业年度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县房地产服务中心应牵头组织物业服务企业落实装饰装修申报登记、建设管控巡查、门禁管理三项制度,每季度对各物业小区开展检查评比,建立台账,将检查结果作为年度物业管理企业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未按规定告知装修人及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未按规定巡查检查制止和报告的,相关部门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充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六条  县城市精细化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将社区城市精细化管理专班的建设管控成效纳入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与社区城市精细化管理工作经费和专班工作绩效挂钩。

第三十七条  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应当落实专人、成立专班抓辖区内的建设管控工作,适时召开建设管控工作推进会。推进会每季度原则上不少于1次。

县城规划区内的乡镇(街道)应将社区履行建设管控成效纳入社区干部考核管理,对履职不力的社区干部及时处理。

第三十八条  公安机关要严厉打击建设管控工作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三十九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设管控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充当“保护伞”的,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仪陇县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县城规划区外的乡镇建设管控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2024923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1.仪陇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移交表

2.仪陇县城市绿化项目移交审批表

3.仪陇县市政工程建设项目质保期满工程质量复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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