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公告(复兴河防洪治理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依法征收仪陇县复兴镇大红坝农村社区1组、商贸社区部分集体土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批准情况。2024年9月6日,仪陇县复兴镇复兴河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仪陇县复兴镇复兴河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86号)批准征收为国家所有,作为建设用地。
二、征收土地范围。仪陇县复兴镇大红坝农村社区1组,商贸社区集体农用地1.3883公顷(其中:非永久基本农田耕地1.1319公顷,林地0.0799公顷,其他农用地0.1765公顷),集体建设用地0.0929公顷,合计1.4812公顷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
三、征地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
(一)征收土地补偿标准
1.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南府函〔2023〕104号)和《仪陇县人民政府关于公布仪陇县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仪府函〔2023〕186号)确定的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补偿标准执行,征收集体农用地以外的其他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按征收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减半执行。
2.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南充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南府发〔2024〕9号)规定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执行。
(二)安置方式
1.被征地农民社保安置。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的规定执行。
2.农村村民住宅安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农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提供重新安置宅基地建房或提供安置房或货币补偿的方式给予公平、合理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四、仪陇县人民政府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内容,组织有关部门实施。
五、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对《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仪陇县复兴镇复兴河防洪治理工程建设用地的批复》(川府土〔2024〕1086号)征地批复不服的,应当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本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影响土地征收工作的实施。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公告期限为30日。公告中未尽事宜另行通知。
仪陇县人民政府
2024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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