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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511124008787063F/2023-00054
主题分类
发布机构
仪陇县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3-07-04

政策解读: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时间:2023-07-04 | 来源:仪陇县民政局

1.什么是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对生活在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下的城乡居民,按照最低生活标准进行动态管理,实行差额救助的一项社会救助制度。

2.城乡低保标准、低保救助金是同一概念吗,是如何规定的?

低保标准和低保救助金不是同一概念,从202271日起,我县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680/·月,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480/·月,这是指低保的保障标准。低保救助金是按照补差的方式发放,每月低保救助金=低保月保障标准人均月收入。

3.哪些人可以申请低保?

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即具有我县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低保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低保要求的家庭,均可向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低保。对批准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县级民政部门按照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按月发放最低生活保障金。

4.如何申请低保?

线下渠道:凡认为符合条件的居民都可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或长期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申请有困难的,可由村(居)委会代为提出申请。

线上渠道:通过天府通办”App中的社会救助在线申请等已开通的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移动端申办渠道等进行网络在线申请。

5.申请低保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1)填写申请书,如实填报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

2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的相关程序

3)提供户口簿、身份证、残疾证、房产证、家庭收入情况(提供用人单位加盖公章的原始工资单凭据)、病历证明和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6.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救助?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1)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3)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4)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5)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6)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7)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8)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9)特困救助供养对象、孤儿;

10)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

7.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哪些?

家庭经济状况包括共同生活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

1)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获得的全部现金及实物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家庭经营净收入、财产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四个方面。

2)家庭财产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动产和不动产。动产主要包括银行存款、证券、基金、商业保险、债权、互联网金融资产以及机动车辆(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辆除外)、船舶等。不动产主要包括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8.申请审核确认低保的工作流程有哪些?

1)对象申请。申请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申请家庭确定一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履行授权核查家庭经济状况相关程序。

2)乡镇(街道)受理、家庭经济状况核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对象申请后,立即提请县低收入核对中心进行信息核对,同时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等方式核查家庭生活和经济状况,必要时可开展民主评议。

3)乡镇(街道)初审、公示。乡镇(街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对申请人是否符合享受低保提出初审意见,并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申请、初审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全部上传至四川省社会救助系统。公示有异议的,乡镇(街道)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

4)县级民政部门审核确认。县级民政部门对乡镇(街道)上传系统材料进行审核,并按不低于20%的比例开展入户调查,通过四川省社会救助系统进行网上审核确认同意,从确认同意之日起下月发放低保金。乡镇(街道)按照确认后的名单长期在村(居)务公开栏公示。

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低保范围。

9.在什么情形之下应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如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将停发最低生活保障金:

 ①家庭低保对象减少(如死亡等);低保家庭经济状况改善,不再符合低保条件或实际生活水平已明显超出低保标准时,包括低保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家庭财产不符合纳入低保条件;低保对象被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如果是属于关系保、人情保等违规纳入低保的情形,不仅会被停发低保,还将追缴已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并对相关人员追责问责。

低保不能在不同地区同时享受,符合条件的低保对象同时在两个地区享受低保的,将依据情况,停发其中之一。

10.纳入低保后还会退出来吗?

低保对象不是固定不变的,有进有退,实行动态管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经济状况定期核查,并根据核查情况进行最低生活保障金增发、减发、停发。对家庭成员中有重病、重残人员且收入基本无变化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短期内家庭经济状况和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相对稳定的低保家庭,可每年复核一次。对收入来源不固定、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低保家庭,每半年复核一次。

低保家庭的人口状况、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乡镇(街道)。

11.哪些特殊人员可以参照单人户施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可以单独提出申请,核算收入时只计算其个人全部现金、实物收入,以及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应当给予的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

(一)低保边缘家庭中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智力残疾人、三级精神残疾人;

(二)低保边缘家庭中患有当地有关部门认定的重特大疾病的人员;

(三)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的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12.对骗取低保的如何处理?

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资金的,停止发放低保金,责令退回非法领取的低保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3.低保家庭的义务

1)如实申报家庭成员、家庭收入及财产情况,按要求提供申请相关资料。

2)及时主动报告家庭成员、收入及财产变化情况。

    (3)积极参加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村(居)委会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公益活动。

    (4)积极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的就业培训,接受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相适应的就业推荐。

 14.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如何衔接?

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的,不再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政策;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适用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对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发放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补助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对不符合低保条件的低收入家庭和刚性支出较大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家庭,根据实际需要给予相应的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专项社会救助或实施其他必要救助措施。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受传染病疫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或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暂时陷入困境的低保对象家庭或个人以及临时遇困、生活无着人员,给予急难社会救助。对遭遇自然灾害的低保家庭,给予受灾人员救助。

15. 城乡低保各项政策按照《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有关规定执行。

              监督咨询电话:县民政局:0817-7222525

                                            县低保中心:0817-72283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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